工商总局关于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意见
工商企注字〔2017〕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为提高企业名称登记便利化服务水平,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现就提高登记效率,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
(一)提高登记效率是解决企业便捷准入突出问题的迫切需要。近年来,随着商事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热潮不断高涨,企业数量持续大幅增长,企业名称资源日益紧缺,“起名难、效率低”成为困扰企业便捷准入的痛点,企业对此反应日趋强烈。只有切实提高登记效率,为企业提供方便快捷名称登记服务,才能有效缓解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为促进“双创”做出新的贡献。
(二)提高登记效率是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内在要求。总局在部署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的同时,即着手推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相继批复一些地区进行改革试点。一些地方也从简化审核程序、推行网上办理、压缩审核时限等多个方面进行改进。从试点经验和各地探索来看,提高登记效率,是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内在要求。各项改革措施只有围绕解决效率问题展开,才能符合实际需要,才能赢得企业支持,让企业感受到实实在在的改革成效。
(三)提高登记效率是推动落实“十三五”规划目标任务的重要步骤。国务院《“十三五”市场监管规划》提出改革企业名称核准制度,赋予企业名称自主选择权。落实这一改革目标,需要坚持稳中求进的总基调,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从开放企业名称库、建立完善查询比对系统等基础工作入手,通过推行网上申请、简化申请审核流程,提高登记效率,推动建立相关机制、完善相关法规修订,为最终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创造条件。
二、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为申请人提供查询比对服务
开放企业名称库,提供查询服务,是方便企业、投资创业者选择名称,提高申请效率的重要保障。
(一)全面开放企业名称库。在去年开放县级企业名称库的基础上,各地要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开放企业名称库有序推进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03号)规定的开放范围、开放方式等要求,于2017年10月1日前全面开放各级企业名称库。省、市级名称库及所辖区县名称库不实行统一开放的,应当建立本省市企业名称查询导航平台,方便查询。要制定查询指南,对开放范围、查询方法、申请流程等予以规范,并在查询页面予以公开。
(二)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在开放企业名称库的同时,对企业名称申请内容、条件等进行规范,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相关法规和总局制定的
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
企业名称相同相近比对规则,建立完善企业名称查询比对系统(以下简称“比对系统”),并与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系统建立有效链接,方便申请人填报相关信息,提交企业名称申请。
(三)提供筛查提示服务。比对系统对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进行辅助筛查,向申请人提供筛查结果和有关信息,供申请人参考、选择。
1、拟申请的企业名称违反禁用规则或者与他人企业名称相同的,提示违反禁用规则的依据或者列出相同的企业名称,提示该申请不能通过;
2、拟申请的名称涉及限用规则的,提示申请人其名称中限用的内容,同时提示申请人,选择使用该名称需要提供相应证明或者授权文件;
3、拟申请的名称与他人企业名称相近的,列出相近的企业名称清单,提示申请人存在审核不予核准的可能,存在虽然核准,但在使用中可能面临侵权纠纷,甚至以不适宜的企业名称被强制更名的风险。
三、优化申请审核流程,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
各地要结合比对系统建设和推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工作,对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审核流程进行合理归并、优化,简化流程,精简材料,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
(一)简化申请流程。各地要把比对系统的建设与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有机结合起来,积极推进企业名称网上申请。经过比对系统筛查后,申请人选择通过网上登记系统提交申请的,不必另行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和相关证件、材料纸质文件。但申请人选择向企业登记机关窗口提交申请的,应当按规定提交相应的纸质材料。
(二)简化审核流程。对于通过比对系统筛查从网上直接提交的申请,比对系统没有提示禁限用、相同、相近情形的,登记系统即时自动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并将相关信息通知申请人;比对系统提示存在相同或者禁用提示的,登记系统即时自动驳回,根据提示内容生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驳回通知书》并将相关信息通知申请人;比对系统提示存在限用情形后,申请人按照系统提示上传符合限用规则要求的文件材料的,或者比对系统提示存在相近情形的,企业登记机关实行审核合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将相关信息通知申请人。
(三)简化登记流程。企业名称登记机关与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为同一机关的,可以将企业名称登记并入企业登记业务流程,与其他登记事项一并受理审核,免于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属于同一机关的,应建立有效衔接机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将企业名称登记情况反馈给企业名称核准机关。企业登记机关在审核时发现或者企业名称核准机关提示该已经核准的企业名称存在违反禁用规则情形的,应当不予登记。
(四)试行自主申报。鼓励有地方性法规制定权的地区,探索通过地方性立法途径,取消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环节,实行企业名称自主申报,自负其责,建立申请人事先承诺、企业名称纠纷事后快速处理、不适宜企业名称强制纠正等法律制度。
四、强化名称争议调处,维护企业名称管理秩序
各地登记机关在提高企业名称登记效率的同时,要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企业名称争议的调解处理,有效纠正不适宜企业名称,维护良好企业名称管理秩序。
(一)快速处理企业名称与企业名称之间争议。各地要积极探索建立企业名称纠纷事后快速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