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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能源局福建监管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工作的若干意见

闽发改能源〔2019〕34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发改规〔2022〕11号规定,保留,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各设区市发改委、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国网福建省电力公司: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的通知》(发改经体〔2019〕2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你们,并就进一步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各项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政治站位

  《通知》对当前增量配电业务试点过程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了比较具体明确的回答,具有很强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各地要认真学习《通知》精神,抓紧抓好、扎实推进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工作。

  二、明确目标,落实节点任务

  各设区市级发改部门要根据《通知》精神,明确本地区相关增量配电试点工作的规划、方案、业主选择、项目开工建设等重要时间节点,确保试点项目早日启动、早日投产见效。除宁德市湾坞—漳湾工业园区和福建自贸区厦门片区港区2个项目外,其余列入国家增量配电业务改革试点名单的项目所在地各设区市级发改部门应在2019年6月中旬前将相关节点安排报省发改委和福建能源监管办。

  三、开放共赢,鼓励社会资本参与试点

  除存量配电项目外,所有新增增量配电业务试点项目均应依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通过招标等市场化方式优选确定项目业主。项目业主确定过程中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 ( 国发〔2016〕34号)及《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闽委发〔2018〕21号)关于“加大增量配电和售电等领域的开放力度,禁止排斥、限制和歧视民间资本行为”相关要求。

  对已成立项目业主的单位,要建立法人治理体系,严格执行《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推诿、延迟投资的项目主体,应及时向省发改委报告。

  四、强化管理,做好增量配电网规划工作

  各设区市级发改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增量配电网规划,规划编制完成并经地方初审后报省发改委组织评审,经审定的增量配电网规划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需报省发改委同意。试点项目业主应委托编制增量配电网接入公用电网的项目接入系统设计报告,由试点项目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