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继续执行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
东政办发〔2024〕3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深入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进一步提升行政应诉工作,促进法治政府建设,经市政府同意,《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东政办发〔2019〕2号)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29年4月22日,登记号为DYCR-2024-0020002。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3月20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的通知【有效期至2029年4月22日】
东政办发〔20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司法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第九批)》规定,截止2020年10月31日,现行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4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东营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强化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落实,进一步改进行政应诉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6〕54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字〔2015〕69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出庭应诉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行政机关或者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包括其所属机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二)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三)县区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包括其所属机构)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
(四)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机关负责人,包括行政机关的正职、副职负责人以及其他参与分管的负责人。
第五条市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协调全市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县区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监督、协调本行政区域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工作。
第六条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据本办法的规定履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职责。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
(一)20人以上的群体性行政应诉案件;
(二)涉及行政赔偿数额较大的行政应诉案件;
(三)涉及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重大安全责任事故、重要生态环境保护等的行政应诉案件;
(四)涉及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罚款50万元以上的行政处罚的行政应诉案件;
(五)行政机关一审败诉的二审行政应诉案件;
(六)人民法院再审的行政应诉案件;
(七)发生败诉案件后,再发生的同质行政应诉案件;
(八)信访当事人通过司法途径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应诉案件;
(九)行政机关以同级人民政府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引发的行政应诉案件;
(十)行政公益诉讼等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案件;
(十一)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引发市政府作为共同被告的行政应诉案件;
(十二)可能对本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或者行政执法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行政应诉案件;
(十三)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具体案情,认为行政机关正职负责人出庭应诉有利于化解行政争议的行政应诉案件。
行政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可依照其规定执行。
第八条除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行政应诉案件,行政应诉机关应当按照“谁分管、谁应诉”的原则和有利于行政争议解决的原则,确定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第九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的,可以另行委托1-2名诉讼代理人,其中至少1名应为本行政机关熟悉业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仅委托律师出庭。
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在行政应诉中的作用。
第十条实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制度。行政应诉机关在收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发出的《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通知书》后,应当按照通知书要求确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负责人,积极履行出庭应诉职责。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负责人不能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出庭应诉的,行政机关应当以书面形式就不能出庭应诉的原因报同级司法行政机关,经同级司法行政机关报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人民法院作出书面说明。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掌握案件的事实与证据,依法举证、质证、辩论、陈述,配合人民法院查明案情。
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遵守法庭纪律,不得有妨碍、干扰诉讼活动的行为。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在行政应诉过程中发现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的,应当督促本行政机关主动依法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的决定。
行政应诉机关根据前款规定作出撤销、变更或者停止执行原行政行为的决定的,应当在依法送达有关当事人后及时通知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全程参与行政应诉案件的审理、调解、履行等环节,对案件进行综合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行政应诉能力。
第十五条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督促本行政机关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行政裁判文书。
第十六条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