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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潍建发〔2021〕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2年11月11日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2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废止有关文件的通知》(2023年10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公布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2023年12月27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市属各开发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峡山区、滨海区建设交通局,保税区建设管理局,局机关有关科室、局属有关单位,各有关企业:

现将《潍坊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评标活动,保证评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建部第16号令)等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 ( 潍政办字〔2019〕148号)和《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潍建发〔2021〕16号)等文件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潍坊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以下简称工程)施工、监理评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评标活动是指确定评标标准和方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资格审查,对投标文件评审和比较,推荐中标候选人及确定中标人等工程评标活动。

第三条  评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科学、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和招标投标交易场所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活动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评标委员会成员和参与评标活动的人员不得擅自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依照规定须公示、公开的内容应当公示、公开。


第二章资格审查及评标方法

第五条  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两种方式。资格审查可采用合格制,也可采用有限数量制。

采用合格制的,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应全部参加投标。

采用资格预审有限数量制的,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在13(含)家以下时,应全部参加投标。合格投标人在13家(不含)以上时,可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发布的资格审查评分办法进行打分,招标人可按资格预审得分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13家投标人参加投标。

采用资格后审有限数量制的,经符合性审查,合格投标人在13家(含)以下时,应全部参与后续评审。合格投标人在13家(不含)以上时,可由评标委员会按照发布的资格审查评分办法进行打分,招标人可按资格后审得分由高到低选取不少于13家投标人参与后续评审。

第六条  评标方法包括综合评估法、合理低价法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评标办法。

第七条  招标人应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确定具体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评标细则和对投标文件编制的相应要求。

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一般由投标函、技术标、资信标和商务标组成。

第八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进行施工招标。招标人应当按照国家现行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及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设定并公布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的编制应执行《潍坊市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招标人应按照《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的精神,落实“优质优价”政策,鼓励工程建设各方创建优质工程。


第三章评标委员会

第九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评标完成后与中标结果一并公示。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中招标人的代表应当取得授权委托。

第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项目规模、技术复杂程度、专业特点和所在区域等确定专家抽取范围。依法招标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评标委员会中应有工程造价专家。

社会影响较大、技术复杂或者招标采购需求特殊的项目,应在全省范围内抽取,评标评审委员会成员应为7人以上单数。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采用推举或者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一名专家评委担任评标委员会负责人。

评标委员会负责人负责组织开展评标活动,对在评标过程中产生的问题提请评标委员会讨论、表决,组织编写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负责人与评标委员会的其他成员享有同等表决权。

第十三条  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成员提交评标委员会讨论的问题,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下列原则及时处理:

(一)属于招标文件明确规定的,按照招标文件执行;

(二)属于对招标文件存在不同理解的,应当提请招标人作出合理的书面解释;

(三)属于投标文件中存在细微偏差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作出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报价中存在算术错误的,应当修正结果并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确认;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意见不一致时,评标委员会依据国家、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初步评审

第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向评标委员会提供招标文件、图纸技术资料、主要技术规范(标准)等相关文件资料,并保证评标专家有足够的时间了解和熟悉相关内容。

评标委员会在开始评标前应当熟知工程信息和评审内容,认为拟定的评标时间不能满足评标工作的,应当书面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顺延评标时间。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资格审查完成后进行初步评审。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按照下列程序,对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

(一)进行形式评审,确认投标文件格式或者形式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规定;

(二)进行响应性评审,确认投标文件的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等实质性内容是否响应招标文件要求;

(三)进行投标文件评审,通过对投标文件技术标中各项内容进行初审,确认在技术方法、措施、标准等方面是否存在偏差;通过对商务标的核对、比较、筛选,确认投标报价中是否存在算术性错误、错漏项、报价过高过低的项目、不平衡报价,是否更改了清单报价中不得更改的内容;以及找出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理解的其他偏差等;

(四)澄清、修正,就投标报价中计算错误,投标文件中其他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的内容,以及其他需要澄清、说明或补正的细微偏差,向投标人提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要求,并根据招标文件中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的方法和标准,对投标人所作的书面答复进行分析和确认;

(五)汇总初步评审结果,确定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的投标人名单。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本办法和招标文件的规定认定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其他未界定为重大偏差的,应视为细微偏差。

第十八条  除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外,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重大偏差,评标委员会应当作为无效投标予以否决:

(一)投标文件提出了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或者招标人不能接受的工程验收、计量、价款结算和支付办法的;

(二)投标人技术标不能满足工程施工需要,或者技术标低于招标文件规定合格标准的;

(三)投标报价未按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

(四)投标报价高于招标文件设定的招标控制价的;

(五)列入投标价格中的暂列金额、以项为单位设立的暂估价等非竞争性费用金额与招标文件的规定不一致的;

(六)规费、税金以及招标文件明确列出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项目或费率或计算基础未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计取的;

(七)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第十九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载明成本价的核算方式,低于成本价的投标无效,其投标报价不参与评标基准价的计算。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应当否决其投标。

评标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及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报价是否低于成本进行认定。评标委员会认定意见不一致时,采用投票表决方式认定。

第二十条  评标方法采用合理低价法的,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向中标候选人要求缴纳低价施工风险担保。担保额度可由招标人按招标控制价与中标人投标报价差值的全额或一定比例确定。

第二十一条  未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人,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


第五章详细评审

第二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对通过初步评审的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详细评审按照先技术标、后资信标、再商务标的顺序进行。

第二十三条  综合评估法的详细评审采用打分制方式对各项评审因素进行评审。

采用其他评标方法的,技术标评审、资信标评审应当采用合格制方式按照评标细则对各项评审因素进行评审。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评标办法中明确技术标评审内容。

第二十五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工程特点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拟派项目负责人进行陈述和答辩。陈述和答辩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工程性质和特点,在评标办法中明确资信标评审的内容和标准。

第二十七条  工程施工评标方法对投标人资信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将投标人的市场考核、我市信用评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评审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权重进行量化评审。

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

未参加我市信用评价的,参照《潍坊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潍坊市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潍建发〔2021〕16号)执行。

(二)施工总承包工程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有效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或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公示信息;

1.施工合同;

2.项目所在地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出具的工程竣工验收文件或备案文件。

专业工程类似工程施工业绩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业主证明(证明需明确项目造价、主要施工内容、竣工验收时间等关键信息);

2.施工合同。

(三)施工总承包工程所获奖项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有效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或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公示信息;

2.施工合同;

3.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

专业工程所获奖项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建设单位出具的业主证明(证明需明确项目造价、主要施工内容等关键信息);

2.施工合同;

3.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

(四)联合体投标人的奖项、施工业绩、市场主体考核得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各成员的比例分配,进行加权折算。

(五)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起始时间以奖项证书或获奖文件上的落款时间为准。

(六)类似工程是指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数、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

第二十八条  工程监理评标对投标人资信标评审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应当将投标人的市场考核、我市信用评价以及不良行为记录情况作为评审因素,按照一定的比例或者权重进行量化评审;

实行综合评价法的招标投标项目,信用评价权重原则上应占10%以上。

未参加我市信用评价的,可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筑市场信用管理办法〉的通知》(鲁建建管字〔2020〕10号)执行。

(二)类似工程监理业绩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有效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或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公示信息;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三)监理工程所获奖项应同时提供下列资料:

1.有效的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证明材料)或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的公示信息;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3.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市级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颁发的获奖证书或获奖文件。

(四)国家级、省级、市级奖项的有效期一般为3年,起始时间以奖项证书或获奖文件上的落款时间为准。

(五)类似工程是指在规模(面积、造价、层数、跨度)、结构形式、施工工艺、特殊施工技术等方面与招标工程相类似的工程。


第六章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

第二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依据评审意见,向招标人递交书面评标报告。

第三十条  评标报告中应当载明投标人的投标报价,对投标文件所作的任何澄清、说明或补正,对商务偏差的调整,对技术偏差的调整,对各评审因素的评估以及对每一投标的最终评审结果,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招标文件中明确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报告中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评标委员会根据投标人综合得分,按照由高到低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采用合理低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经详细评审后的投标报价在合理范围内偏离评标基准价由小到大的次序,向招标人推荐中标候选人。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公示信息,招标人应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省、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平台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中标候选人排序、名称、投标报价、质量、工期,以及评标情况;中标候选人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承诺的项目负责人姓名及其相关证书名称和编号;中标候选人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资格能力条件;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招标文件规定公示的其他内容。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中标结果公示应当载明中标人名称。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由招标人依据法律、法规确定中标人。


第七章电子评标

第三十五条  积极推进电子评标。电子评标系统的开发使用,应符合公正、科学、安全、高效、经济、便捷的原则。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电子评标系统提供的各项数据、分析结果进行审查、确认。作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和确认重大偏差等评审依据的,应经评标委员会认定。

第三十七条  在电子评标系统评标时,电子投标文件与纸质投标文件不一致的,除招标文件特别约定外,应以电子投标文件为准。

第三十八条  在评标工作开始后,因停电、网络故障、电子设备或者电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