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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长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延长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
青财税〔2022〕9号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各有关单位:

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的通知》(鲁财税〔2020〕48号)规定,我省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包括茶叶、中草药、鲜奶等,政策期限自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为进一步支持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近期,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印发《关于延长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中其他可食用的农产品范围有关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鲁财税〔2022〕1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