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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鲁财行〔2015〕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2020-12-24 规定,继续有效,延长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市财政局、公安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群众举报涉毒违法犯罪奖励工作,我们制定了《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 东 省 财 政 厅
山 东 省 公 安 厅
2015年11月27日



山东省毒品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奖励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的有功人员(以下简称举报人),建立并规范全省举报毒品违法犯罪奖励制度,动员全社会力量共同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人是指以书面材料、电话或者其他形式向各级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机关举报毒品违法犯罪线索的个人。

本办法所称举报人不包含公安、检察院、法院、司法、国家安全、武警、军队、海关部门以及在其他公务活动中发现毒品违法犯罪活动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举报人可到公安机关举报,或通过“110”报警电话、12110短信报警平台、山东民生警务平台以及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举报。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法律规定的各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的举报。其中,举报人举报公安机关尚未发现或掌握的毒品违法犯罪活动或线索,经查证属实,按下列标准对举报人给予一次性奖励:

(一)举报吸毒、毒驾或容留他人吸毒的,每顺线查获处理1名吸毒人员奖励500元,其中依法做出强制隔离戒毒决定的奖励1000元。

(二)举报制造、走私、贩卖、运输以及非法持有海洛因、冰毒、“摇头丸”、氯胺酮、鸦片、大麻、吗啡、可卡因、杜冷丁、咖啡因等毒品的,根据缴获毒品量(以海洛因数量为基准,海洛因与其他毒品换算标准见附件)进行奖励:

1.50克以下,每案奖励1000-5000元;

2.50-1000克以下,每案奖励5000-3万元;

3.1000克以上,每案奖励3-10万元。

(三)举报走私、非法买卖、生产、运输国家规定管制的易制毒化学品的,根据缴获量进行奖励:

1.缴获第一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5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2000-3000元;5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3000-3万元;

2.缴获第二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2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1000-2000元;2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2000-2万元;

3.缴获第三类管制品种的,缴获量在400千克以下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400千克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1万元。

(四)举报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和非法贩卖罂粟壳的,根据铲除毒品原植物数量和缴获罂粟壳数量进行奖励:

1.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下或大麻5000株以下的,每案奖励500-1000元;罂粟铲除量在500株以上或大麻5000株以上的,每案奖励1000-5000元。

2.举报非法贩卖罂粟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