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枣庄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枣庄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枣工信字〔2021〕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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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工信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鲁工信消〔2020〕103号)等法规文件要求,建立健全市级食盐储备应急保障体系,增强应对各类食盐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枣庄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枣庄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枣庄市财政局
2021年7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枣庄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增强应对各类食盐突发事件的能力,维护食盐市场稳定,保障食盐供应安全。根据《食盐专营办法》(国务院令第696号)、《
山东省省级食盐储备管理办法》(鲁工信消〔2020〕103号)等法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食盐储备是指用于应对我市各类突发事件应急需要和调节食盐市场异常波动的食盐储备,由政府储备和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
政府食盐储备遵循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的原则。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食盐储备管理工作。包括编制年度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计划,负责食盐储备资金的预算编制、公开和具体执行,根据市级食盐储备情况提出项目预算安排建议和资金使用方案,对项目资金使用绩效进行评价;牵头协调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管理中的有关问题;对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储备库存等有关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组织食盐应急供应保障。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政府食盐储备资金预算安排建议、支出政策审核和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按照预算编制相关要求,审核后按程序报批列入年度预算,依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资金使用方案,按照预算管理要求拨付资金。
第五条 区(市)政府食盐储备由当地政府制定并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其储备品种和规模要合理安排;负责监督检查本辖区内的食盐定点批发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情况;食品加工用盐重点地区应当另行建立食品加工用盐政府储备管理办法,确保本地区食盐市场秩序稳定。
第二章 食盐储备规模和资金
第六条 根据全市食盐供需情况,政府食盐储备规模按全市正常情况下60天食盐平均消费量存储,其中市级政府食盐储备按照全市正常情况下30天食盐平均消费量存储,区(市)政府食盐储备按照各辖区正常情况下30天食盐平均消费量存储,市级政府食盐储备量约4000吨/年(其中小包装1000吨、大包装3000吨)。
第七条 食盐定点批发企业应建立成本自担的企业社会责任储备,最低库存不得低于本企业正常情况下一个月的平均销售量,具体按照国务院、省盐业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食盐储备资金由承储企业向金融机构贷款或其他合法渠道筹借解决。市级财政对承担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企业给予储备资金贷款利息、管理费用和食盐轮换费用等方面的支出补助,补助资金由承储企业包干使用。
第三章 储备食盐的储存
第九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由承储企业承担,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与其签订承储协议。承储企业应当按照要求认真做好政府食盐储备工作,建立健全储备运行机制,确保储备食盐安全、完整和及时有效供应。
第十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地的布局,按照覆盖全市、相对集中、有利调运的原则,由承储企业选定,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十一条 入库的储备食盐质量应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加碘食盐须符合山东省盐碘浓度规定。
第十二条 食盐储备采取滚动储备方式,定期轮换,由承储企业自主安排每年轮换两次,轮换期间的储备数量不得少于当年的储备计划。
第十三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应当实行专仓储存、专人管理、专帐记载、挂牌明示,按品种、数量、质量、进出库时间单独建立账卡档案,做到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账账相符、账表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
第四章 储备食盐的调用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况,可以调用市级政府食盐储备: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突发公共事件;
(二)全市或部分区(市)食盐明显供不应求或者价格出现异常波动;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调用储备食盐的其他情形。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调用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提出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由承储企业具体执行。需要调用企业食盐储备的,相关企业应按照政府指令组织储备食盐的投放。
第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区(市)政府对食盐储备调用方案的实施,应当给予支持、配合。
第十六条 市级政府储备食盐调用后,承储企业应当于一个月内补齐储备,并将调用和补库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备案;企业储备食盐调用后,应及时补库,确保达到规定的库存量。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对市级政府食盐储备和企业食盐储备的数量及储存安全等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对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应予以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市级政府食盐储备的承储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和承储协议的,扣减财政补贴,取消承储资格,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有效期自2021年9月1日起,至2026年8月31日止。
解读《枣庄市市级食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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