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潍坊市委组织部 中共潍坊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潍坊市档案局潍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
潍人社规〔2020〕4号
各县市区 委组织部 、 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档案局, 市属各开发区党 群工作部, 各县市区 ( 市属各开发区 )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展改革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提升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水平,按照国家及省、市促进人才社会性流动体制机制改革、建立健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体系部署要求,根据《
中共山东省委组织部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6部门关于进一步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提升服务能力的意见》 ( 鲁人社发〔2020〕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党管人才原则,畅通人才社会性流动,服务民营企业发展和“稳就业”大局,大力实施流程再造,推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实现“一次办好”“零跑腿”,为优化全市营商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市、县市区(开发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等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坚持就地就近、服务下沉,依托信息化建设,让服务对象少跑腿、不跑腿。坚持问题导向、精细服务,有效回应服务对象关切,着力为服务对象分忧解难。坚持走在前列、创新创优,对标先进标准、最优实践和领先理念,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
二、完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体系
(三)加快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职能整合
贯彻落实《山东省市县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编制标准指导意见》(鲁编办发〔2019〕5号)精神,优化整合市、县(市、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职能,同步整合本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职能,消除多头管理,实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集中统一归口管理,做到机构明确,职责明晰。
(四)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指导和监督
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主管部门,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落实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政策措施,统筹规划信息化建设。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全市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业务指导,协调推进政策实施,监督服务成效,负责统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统一业务平台和网办平台使用,承担在本级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牵头落实本辖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政策措施,制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划、办法并推动落实。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负责本区域内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按照要求规范使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统一业务平台和网办平台。
财政部门要切实贯彻落实关于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方面的文件精神,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参考保管档案的数量等因素确定经费数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经费主要用于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档案数字化建设和优化完善深度网办功能等,确保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数字化服务工作正常有序开展。
编制、发展改革和档案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指导工作。
(五)实行分级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为辅的档案管理机制
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发挥承上启下作用,原则上承担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县市区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在本级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个人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为方便服务对象,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应根据服务对象意见,依据用人单位驻地和税收缴纳地等情况实行就地就近托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
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流动人员到用人单位新就业的,除有档案管理权限的用人单位可继续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外,其他用人单位均不得接收流动人员人事档案。
三、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全过程管理服务
(六)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范围按照《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 人社部发〔2014〕90号)规定执行。严格落实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免费管理政策,切实杜绝档案收费、人才集体户口管理服务费和基于档案的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积极提供基于人事档案托管的人力资源服务,对符合条件有管理档案需求的用人单位和个人,要积极主动对接,做到应管尽管、全面覆盖。
(七)明确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和接转范围
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以及其他实行社会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由用人单位注册登记机构的同级或属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免费接收管理。
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自费出国留学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辞职辞退、取消录(聘)用或被开除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与企事业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聘用)关系人员的人事档案,由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接收管理。
单位未办理档案集中管理或自主创业、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可由毕业生自主选择将个人档案派送回户籍所在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就业、创业所在地的县市区(开发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办理个人档案管理。
流动人员退休后,其人事档案应转至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中心保管。死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参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大中专毕业生,可凭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新单位接收证明申请转递档案。存档人员身份不因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不同发生改变。
严格落实简化办事环节和手续的规定。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在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个人跨地区就业且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职手续后,其档案在有人事档案管理权限的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之间可直接办理转递手续。档案转递时应严密包封并填写档案转递通知单,通过机要通信或专人送取方式进行转递(对各高等学校采用“邮政EMS标准快递”形式转递的高校毕业生档案予以接收),严禁个人自带档案转递。
各县市区(开发区)要对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实行全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