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农业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农[2003]163号
各区财政局、农业局:
为保证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任务顺利完成,加强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的管理,现将《厦门市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日
厦门市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管理暂行办法
厦门市财政局 厦门市农业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粮食购销市场化改革的实施意见》、《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粮食安全预警应急方案(试行)的通知》、《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粮食安全应急种子分级储备工作的紧急通知》的精神,建立种子储备制度。为保证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各任务顺利完成,加强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工作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农业局负责币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与调剂工作。市级救灾备荒种子储备设立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第二章 计划
第三条 市级储备种子的作物种类包括水稻、玉米等作物种子。常年储备规模以省下达给市级1.5万亩面积用种量为原则。
第四条 市农业局根据自然灾害发生规律和粮食作物品种布局情况以及储备资金规模综合制定种子储备年度计划(包括作物、品种和数量),于每年3月底前下达,并报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备案。杂交水稻和子收储时间为二周年,常规稻和其它作物种子收储时间为一周年。
第三章 收储
第五条 储备计划下达后,市农业局指定市种子管理机构与承储单位签订种子储备合同,明确储备的作物种类、品种、数量、质量,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承储单位要落实种源 ,确保收储种子质量和数量收储种子的价格控制在同期市场价格水平。
第六条 承储单位应安排最佳仓库用厂储备种子,井确定专人专职负责币级种子储备工作,收储的种子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储备期间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管理,确保种子质量安全,并按品种建立储备种子技术档案。
第七条 为了确保储备任务的落实,每个年度收储结束后由市农业局组织有关人员对各承储单位收储的种子种类、数量、质量进行检查验收(验收书见附表一)。
第四章 调拨
第八条 要求调用市级储备种子,必须由需种单位所在地农业局提出书面申请,经市农业局审核、批准后,凭“市级救灾备荒种子调拨通知单”调拨。
第九条 承储单位在接到调拨通知单后,须向调入单位提供储备种子质量检验报告,并由调入方复检。
第十条 储备种子调拨价格应本着保本的原则作价,调运具体事项由双方协商办理,承储单位有义务协助调入单位做好调运工作调运结束后,承储单位应及时将调出储备种子的品种、数量、时间、地点等情况书面报市农业局、市财政局,调入部门应及时将储备种子使用情况书面报告市农业局。
第十一条 市级储备种子由市农业局负责调拨。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未经批准擅自动用储备种子的,将通报批评,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取消下一年度储备任务.
第五章 转商
第十二条 承储到期后,种子质量经检验达不到生产用种质量标准的,可进行转商处理。如果因承储单位原因,造成种子在储各有效期间种子质量达不到国家标准的,不能做转商处理,由承储单位承担一切责任。
第十三条 承储单位在转商处理前,应填写储备种子转商申请表(见附表二),并附种子收购原始凭证复印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