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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规〔2023〕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3年2月11日

关于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开展“减证便民”行动,积极拓展信用报告应用,破解市场主体开具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繁、难等问题,根据《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等法规、规章,以及开展政务大数据体系应用服务创新、提高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效能等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政务数据应用创新,充分发挥信用报告作用,按照“需求导向、统筹协调、依法依规、分步推进、防控风险、迭代完善”的原则,大力推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切实减轻市场主体开具证明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升政府管理和服务水平,推动数据赋能经济高质量发展,助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2023年3月1日起,在全市试行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23个领域(以下称“首批实施领域”)有无违法记录证明。

  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市同步试行市场主体“合规一码通”模式,即以市场主体亮码、要求提交证明的单位扫码查看市场主体专用信用报告的方式,替代市场主体提交有无违法记录证明的工作模式。

  2024年1月1日起,在全市正式实施市场主体以专用信用报告替代在本市行政区域内41个领域有无违法记录证明及“合规一码通”模式。

  (三)适用范围

  本实施方案所称的违法记录,是指本市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有关中央垂直管理单位、有关司法机关(以下统称“出证机关”)等对市场主体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的客观记载。除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市场主体违法行为外,其他情况均应当视为无违法记录;市场主体行为已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不列入违法记录。市场主体刑事领域的违法记录,参照相关规定确定。

  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等市场主体可以开具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记录的情况。

  专用信用报告应用场景主要包括金融(如申请上市、挂牌、再融资、并购重组、发行债券、银行贷款等)、商务经营(如参与招投标、产权交易、政府采购,接受第三方机构评估评审等)、行政管理(如办理政务服务事项,申请优惠政策、资金支持,参与评比表彰等)等场景。

  二、主要任务

  (一)夯实数据基础并上线报告开具功能。首批实施领域的出证机关要加强对已归集共享信息的核验,确保市场主体2020年1月1日以后的违法行为信用信息等全面归集共享。开具专用信用报告功能在信用中国(上海)网站上线,相关办事指南、操作流程等同步公布。

  (二)积极开展试行。本实施方案施行后,市场主体可自行在网上或线下开具专用信用报告,用以证明自身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领域有无违法记录的情况。对专用信用报告中有关信息的异议、更正、更新、修复等事宜,按照《上海市社会信用条例》《上海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管理办法》等实施,并建立申诉快速办理机制。根据应用场景需要,市场主体可以选择专用信用报告具体涵盖的时间范围和领域。金融领域要求提交证明的单位需要进一步了解专用信用报告记载的违法行为具体情况的,由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协调相关市、区部门等办理,相关单位应当及时配合。

  (三)推行“合规一码通”模式并拓展应用领域。在“一网通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