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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建规字〔2023〕1号

各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各有关单位、评标专家:

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投标行为,维护工程交易市场秩序,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应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招投标监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夯实招标人主体责任

(一)依法落实招标人招标自主权。招标人在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在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内选择电子交易系统和交易场所、组建评标委员会、委派代表参加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等方面依法享有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招标人指定招标代理机构,不得违法限定招标人选择招标代理机构的方式,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二)严格执行强制招标制度。必须招标的工程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6号令)等文件确定。依法经项目审批、核准部门确定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拟不进行招标的、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拟邀请招标的,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情形并履行规定程序;除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外,应当在实施采购前公示具体理由和法律法规依据。招标人不得以支解发包、化整为零等形式规避招标。除交易平台暂不具备条件等特殊情形外,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实行全流程电子化交易。

(三)规范招标文件编制和发布。招标人应当高质量编制招标文件,明确招标需求,优化招标方案。招标文件中资质、业绩等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和评标标准应当以符合项目具体特点和满足实际需要为限度审慎设置,不得通过设置不合理条件排斥或者限制潜在投标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不得提出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市场占有率、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业绩、取得非强制资质认证、设立本地分支机构、本地缴纳税收社保等要求,不得套用特定生产供应者的条件设定投标人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严禁设置投标报名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前置环节。

(四)加强评标报告审查。招标人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前认真审查评标委员会提交的书面评标报告,发现异常情形的,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复核,确认存在问题的,依照法定程序予以纠正。重点关注评标委员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进行评标;是否依法通知投标人进行澄清、说明;是否存在随意否决投标的情况等。加大评标情况公开力度,积极推进评分情况向社会公开、投标文件被否决事由向投标人公开。

(五)畅通异议渠道。招标人要履行好异议处理的主体责任,畅通异议渠道,在招标公告和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中公布受理异议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在法定时限内答复和处理异议,积极引导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按照法定程序维护自身权益。支持系统在线提出异议、跟踪处理进程、接收异议答复。不得故意拖延、敷衍,无故回避实质性答复,或者在作出答复前继续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二、坚决打击遏制违法投标行为

(六)加大违法违规投标行为打击力度。各级招投标监管部门要运用电子监管技术手段,着力发现投标单位串通投标等违法违规问题,对于发现的问题线索,加大线索核查及处理力度,一经查实的违法违规行为,应行政处罚的依法予以处罚,并按照规定纳入信用记录。

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1.不同投标人的电子投标文件由同一台电脑编制的;

2.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计价软件编码相同的;

3.投标报价异常一致的;

4.不同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存在两处以上错误一致;

5.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虽然经由投标人自己的基本账户转出,但所需资金均是来自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

(七)严格规范投标行为。投标人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规范,依法诚信参加投标,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投标人不以中标为目的递交无竞争力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畸高,投标文件故意漏项缺项,实行综合评标提交的企业类似工程、工程奖项等业绩与资格审查递交业绩和业绩库中的业绩存在较大差距,应参加答辩的放弃答辩,以及故意违反招标文件中已醒目标识的无效投标条款且事先未质疑等投标行为,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予以公示。

三、加强评标专家管理

(八)严肃评标纪律。评标专家应当严格遵守《山东省公共资源交易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和专家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要求,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勤勉地履行专家职责,按时参加评标,严格遵守评标纪律。评标专家不得故意拖延评标时间,或者敷衍塞责随意评标;不得在合法的评标劳务费之外额外索取、接受报酬或者其他好处;严禁组建或者加入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微信群、QQ群等网络通讯群组。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发现评标专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招投标监管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