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卫医政〔2019〕110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银保监分局:
根据国家卫健委等10部门《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9〕19号)要求,经省医改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现将《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福建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福建省医疗保障局 中国银保监会福建监管局
2019年12月31日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
根据国家卫健委等10部门《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意见》(国卫医发〔2019〕42号)和《中共福建省委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三明经验”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闽委发〔2019〕19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进一步拓展社会办医空间。对社会办医区域和专业不作规划限制。严格落实医疗服务体系规划要求,从严控制老城区新建扩建大型公立医院,对业务用房面积已达到国家标准的公立医院,原则上不再批准新增业务用房。新增或调整医疗卫生资源时,要首先考虑社会力量举办或运营有关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省发改委、财政厅、卫健委等部门会同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二、进一步保障医疗用地供给。本地区医疗设施不足的,特别是千人均床位数指标低于国家(或省)规定标准的设区市,各地在安排国有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安排新增建设用地年度计划指标时要适当向医疗领域进行倾斜,优先保障医疗卫生用地。
经土地和房屋所有法定权利人及其他产权人同意后,对闲置商业、办公、工业等用房作必要改造用于举办医疗机构的,可适用过渡期政策,过渡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等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但法律、法规、行政规定等明确规定及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租赁合同等规定或约定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的除外。(省自然资源厅、卫健委、住建厅等部门会同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三、进一步落实税费优惠政策。营利性社会办医,包括诊所等小型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社会办医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认定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相应税收优惠。对在社区提供康复、护理服务的医疗机构,各地要依法给予税费减免。(省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等部门会同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四、进一步优化医保服务管理。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医保定点协议管理应与公立医疗机构一视同仁、平等对待。医保部门应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纳入定点范围,社会办医正式运营3个月后即可提出定点申请,定点评估完成时限不得超过3个月,以进一步扩大医保定点社会办医机构的覆盖面。鼓励纳入定点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实行药品(耗材)联合限价阳光采购及零差率销售,执行所在设区市同级别公立医疗机构相同的医保管理政策。对社会办医疗机构在省内异地就医、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上执行与公立医院相同的医保管理政策。具备全省联网服务条件以及跨省异地就医定点要求的,可以申请纳入全省联网直接结算定点和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定点。(省医保局、卫健委等部门会同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五、进一步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鼓励商业保险机构与社会办医疗机构合作,针对我省人口特点、健康状况开发多样化、个性化健康保险产品,视情况纳入各地职工医保个人账户购买商业健康险的险种范畴,与基本医疗保险形成互补。商业保险机构在参与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服务基础上,可拓宽经办服务领域。规范商业保险机构承办城乡居民大病保险服务工作,提高基金使用效率。支持商业保险机构信息系统与基本医保信息系统、社会办医信息系统对接,为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的大病补充保险的参保人员就医提供一站式直付结算服务。支持商业保险机构投资社会办医疗机构、同时具备医疗卫生资质和养老服务能力的医疗卫生机构或养老机构。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险、医疗意外险等多形式的商业保险。(福建银保监局,省医保局、卫健委等部门会同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六、进一步完善准入审批。出台省、市、县优化社会办医医疗机构跨部门审批实施办法,明确医疗机构设置跨部门审批受理窗口首负机制,明确各审批环节时限要求。设置20张以下床位或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医疗机构,实行环境影响登记备案管理。加强对社会办医疗机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指导,对不同类型、不同规模的社会办医疗机构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建设工程,在法律法规规定框架范围内,细化审批验收办理要件,优化办理流程和审批服务。各相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用于社会办医疗机构规划功能改变、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日常消防维护监督检查的指导。社会办医疗机构乙类医用设备申请配置实行告知承诺制,取消床位规模要求。(省发改委、卫健委、生态环境厅、住建厅等部门会同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七、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2020年,福州、厦门市参照国家卫健委等五部门制定的《关于开展促进诊所发展试点的意见》要求,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先行开展诊所备案管理试点工作。(省卫健委、发改委、财政厅、人社厅、医保局等部门会同福州、厦门市政府负责落实)
八、进一步优化职称评审。全省各地社会办医专业技术人员与公立医疗机构专业技术人员采用同一评价标准、同一评审程序、同一资格证明,同渠道参加全国卫生初中级考试和高级职称评审,且不受岗位比例限制。完善专家遴选机制,采取单位推荐、专家举荐、个人自荐等方式,积极吸纳社会办医行业组织和社会办医专家,进入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和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省卫健委、人社厅等部门会同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九、进一步落实部门监管责任。切实贯彻“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和“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各相关部门根据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部门职责分工,严格落实部门监管责任。
卫健部门要建立质控与监管相结合的制度。将社会办医统一纳入医疗服务和医疗质量管理控制及评价体系,促进社会办医医疗质量安全水平不断提高。综合运用日常监督管理、医疗机构校验、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医师定期考核等手段,加强对医疗执业活动的评估和监管,促进社会办医健康规范发展。会同财政等部门,对获得财政资金补助的社会办医疗机构加强监督,保障资金的安全与效益。加强对非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产权归属、财务运营、资金结余使用等的监管,加强对营利性社会办医疗机构盈利率的管控,加强医疗养生类节目和医疗广告监管。
医保部门及各级医保经办机构要强化定点医疗机构协议管理,对违反协议的医疗机构实行退出机制。进一步整合各方资源,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监督检查,综合运用智能监控、突击检查、第三方审查等方式,强化基金监管,严厉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行为。
各部门要将相关处罚信息按规范格式归集报送至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经“信用中国(福建)”网站依法依规向社会公示。在市场监管部门登记设立的医疗机构,各相关部门应当将对其作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以及抽查检查等信息,按规定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并依法向社会公示。制定实施联合惩戒备忘录,对严重失信主体依法实施行业终身禁入。(省卫健委、发改委、市场监管局、医保局等部门按职责负责落实)
十、创新推进社会办医的党建工作。充分发挥党组织对社会办医健康发展的保障作用、服务作用和推动作用,把党建工作融入到社会办医发展的全过程。党组织建设要做到应建尽建,实现党组织建设和党的工作在社会办医的全覆盖。要紧扣党建中心任务,立足社会办医发展需求、把加强党的建设与发展社会办医有机结合,促进社会办医党建与业务工作双提升。(省卫健委会同各地政府负责落实)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把发展社会办医摆在重要位置,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按时限要求制定或完善配套措施,细化工作举措,确保政策全面兑现。鼓励各地加大社会办医政策的改革探索,省发改委、卫健委将发布地方实践经验典型案例,对各地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和跟踪分析,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取得实效。
《关于促进社会办医持续健康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长期以来,我省高度重视社会办医工作,特别是2015年以来,在省政府层面相继出台《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医改办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社会办医若干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5〕117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会力量提供多层次多样化医疗服务的实施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