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建〔2020〕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2〕1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建〔2024〕1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城市园林绿化、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财政局:
为进一步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美化人居环境,根据《城市绿化条例》《
浙江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
浙江省古树名木保护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107号),结合《城市绿线划定技术规范》和《城市绿地分类标准》等标准规范,现就规范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与补偿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城市绿化规划。各地组织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时要完善蓝绿开敞空间系统,确定重要绿地的控制范围,并提出控制要求。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依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组织编制城市绿化规划,确定城市绿化的目标和布局,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化用地面积,城市绿化用地指标和公园绿地服务半径覆盖比率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各地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要明确地块的具体用途,合理确定地块绿地率等用地指标。
二、严格保护绿化空间。各地要积极实施绿化规划,推动规划确定的有关绿化目标实现,各市、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抓紧出台本地区实施意见,推进公园绿地和防护绿地等各类绿地建设。城市新设管线、配电设施等基础设施应统筹同步规划布局,确实无法避让绿地和树木的,应开展多方案比选后提出优化方案,并按程序报批。取得土地后,土地使用权人不得擅自变更地块确定的绿地率。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应对场地古树名木保护提出要求。
三、强化绿化实施保障。鼓励各地积极探索建立永久性绿地机制。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要统筹有关财政资金和社会资金,明确各类绿化实施主体和责任义务,于每年6月底前对上一年城市绿化的建设情况进行评估,12月底前公布下一年度的实施计划。工程建设项目的附属绿化工程设计方案按基本建设程序审批时,须取得城市园林绿化部门审查意见。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对城市绿地工程建设项目是否符合生物多样性要求、绿地率、竖向设计、乔木种植比例以及与周边环境相协调等进行技术指导,并对绿地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方案、技术标准、建设方式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有效管控临时占绿和砍伐树木。因城市建设需要等特殊原因,确需临时占用城市绿地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同意,办理临时占用手续,并限期恢复原状;临时占用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期限届满确需延续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核发机关申请办理延续手续,每次延续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涉及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绿地以及由政府管养的公共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补偿。涉及其他绿地,造成损失的,应当向绿地所有权人依法赔偿损失。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中的树木,确需砍伐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应当补植树木;造成损失的,应当向树木所有者依法赔偿损失,对城市绿地资源有损害的,还应当进行补偿。城市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通过双随机等模式,对临时占用城市绿地和砍伐城市树木审批开展事中事后监管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