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沪规划资源详〔2020〕503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2020年11月4日
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要求,鼓励高质量利用土地、保障公益项目、支持产业发展,根据《
上海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制定办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详细规划实施深化,是指无需修改详细规划的情况下,在建设项目管理阶段,通过专家、专业部门论证等方式,对实行弹性控制的指标予以确定的程序。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专项规划(详细规划层面)、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管理的区域。
第四条 市或区规划资源部门、各派出机构按照建设工程规划管理分工,开展详细规划实施深化。市规划资源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五条 属于以下情形的,可以按本规定实行规划指标弹性控制:
(一)符合《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适用清单》所列情形的;
(二)在详细规划文本、图则及其他相关文件中明确可以适用详细规划实施深化(或规划执行)的。
第六条 需进行图则更新的,应由市或区规划资源部门、各派出机构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规划图则,并组织召开专家或专业部门评审,其中,涉及风貌保护的应组织专家委员会专家论证;涉及《上海市详细规划实施深化适用清单》中关于“其他控制要素适用情形”的,应通过专家论证同意,且专家中应至少包含3名市规委会相关专家。
涉及道路红线、河道蓝线、电力黄线、铁路黑线及轨道交通等规划控制线调整的,由市规划资源部门统一在项目管理阶段予以认定,相关地块图则更新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