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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榕政综〔2013〕1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3〕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榕政〔2014〕7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3〕24号)精神,为切实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保障我市2013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水平不降低,现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意见通知如下:

  一、发放高校毕业生中小企业就业社保补贴

  充分发挥中小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主渠道作用,对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企业,按照规定给予相关就业扶持政策。对与新聘应届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且在我市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事人才公共服务机构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中小企业(民办非企业),分别给予企业、毕业生社会保险补助100元/月、80元/月,补助期限不超过一年。

  二、建设市级大学生创业园

  加快福州高新区海西园4000平方米以上的福州市大学生创业园建设,力争在明年上半年完成,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设立大学生创业园。按照《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创业就业的通知》 ( 榕政综〔2012〕127号)要求,进一步落实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在工商注册登记、税收优惠、启动资金扶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创业场所等方面的优惠政策。做好首届海峡两岸(福州)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后续工作,加强对来榕落地的大学生创业项目的跟踪对接,推荐有意来榕落地转化的参赛团队入驻大学生创业园、科技孵化器,促进大学生创业创新成果转化。

  三、设立市级创业就业培训基地

  在福州高新区海西园和市人才储备中心设立市级创业就业培训基地,对在福州市人事人才公共服务中心办理待就业登记、有意向参加创业就业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实行全程免费培训。市政府每年安排大学生就业创业培训专项经费,用于培训基地软硬件建设、管理和师资费用。与各有关高校共建大学生创业培训基地,对按要求完成年度创业培训计划任务的市级基地给予补贴。鼓励高校与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合作开展创业培训和实训,为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提供形式多样的创业扶持和服务,从2013年起,将创业培训补贴政策期限从目前的毕业年度调整为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组建福州市创业讲师团,为有创业意愿和创业初期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咨询指导服务。

  四、完善高校毕业生“一站式”就业公共服务

  在各级就业公共服务机构、人才服务机构设立高校毕业生就业专门服务窗口,统一服务标准,优化服务流程,为高校毕业生提供高效、便捷的政策咨询、职业指导、求职登记、岗位信息、培训信息、职业介绍、档案保管、人事劳动保障代理等“一站式”服务。

  政府人事部门及其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多渠道、多形式举办各类人才交流会,为毕业生提供更多就业信息,有效搭建高校毕业生和用人单位供需对接平台。其举办的各类面向高校毕业生的招聘会,以及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或受政府人事部门委托各高校举办的公益性招聘会,全部实行用人单位和高校毕业生免费入场,市财政根据举办成本费用给予一定补贴。

  充分发挥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机构的作用,广泛开展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帮助高校毕业生及时了解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和企业用人需求。加强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的宣传,努力让每一个高校毕业生都了解政策、掌握政策、用好政策,增强就业信心。

  五、实行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登记

  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可在求职地进行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申领《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本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扶持政策范围。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依托基层服务平台,“一对一”地开展以下服务:对有就业意愿的,及时提供用人信息;对有创业意愿的,组织参加创业培训,提供创业服务,落实创业扶持政策;对暂时不能实现就业的,组织参加就业见习和职业培训;对就业困难的,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援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