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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威海市财政局威海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威海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住建通字【2023】15号


各区市住建局、财政局、水务局,国家级开发区建设局、财政金融局、水务局,综保区规划建设局、财政局,南海新区住建交通与应急管理局、财政与审计局、农业海洋局,文登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环翠区市政园林服务中心:

现将《威海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威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威海市财政局

威海市水务局



2023年4月3日

威海市海绵城市建设工程运行维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威海市海绵设施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职责,保障海绵城市低影响开发雨水工程设施、雨水管渠、超标雨水径流排放系统等海绵设施的正常使用,确保海绵城市建设的整体效果,建立海绵设施维护管理长效机制,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15〕75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海绵城市建设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建办城〔2022〕1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威海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绵设施是指对雨水具有“渗、滞、蓄、净、用、排”等一项或多项的类似于海绵效应的工程建设设施。海绵设施主要包括绿色屋面、透水铺装地面、下沉式绿地、植草沟、植被缓冲带、生物滞留设施、雨水湿地、渗透塘、渗管(渠)、雨水罐、蓄水池和初期雨水弃流设施等。

海绵城市建设项目是指结合建筑与小区、城市道路、城市绿地与广场、城市水系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并按海绵城市建设要求实施的项目。

第三条  海绵设施维护管理的技术要点按照住建部、省住建厅和威海市相关标准规范执行。



第二章  管护主体



第四条  住房城乡建设、水务等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督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  各区市政府(管委)应明确承担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建立相应责任制度,制定具体的海绵设施维护管理工作方案,明确管理架构,组织落实维护管理单位,编制管理制度和评估制度。

第六条  海绵城市建设工程应遵循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步移交、同步管理”的原则,项目完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七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城市公园与绿地、道路与广场、河道水系、水利防洪等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按照我市现有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移交管理体制,移交给相应的行业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海绵设施一并移交。

第八条  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服务、社会服务等公共建筑建设项目,海绵设施随项目一并移交给使用单位,由其负责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实施的综合整治和改造提升类建设项目,在海绵设施验收合格后,由原项目设施养护管理单位负责海绵设施的维护管理。

第十条  社会投资开发建设的项目,海绵设施维护管理由建设单位或产权人负责。

第十一条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建设的海绵城市建设项目(PPP项目)按合同约定由项目公司(SPV)负责海绵设施维护管理。



第三章 养护经费



第十二条  政府投资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建筑等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海绵设施维护管理资金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各级财政根据城市基础设施养护管理相关体制的文件规定分别予以经费保障。

PPP项目的海绵设施维护管理资金在项目合同期内从项目费用中解决,合同到期后按照海绵设施权属,由产权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