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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十个必须》的通知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公安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十个必须”》的通知
鲁建城字〔2014〕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建法函〔2021〕1号规定,现行有效。有效期至2026.6.28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结果的通知》 ( 鲁建法函〔2023〕1号)规定,保留有效。有效期至2026.6.28

各市住房城乡建委(建设局)、公安局、城市管理(城管执法、市政公用)局:

为加强城市建筑渣土处置管理,有效规范渣土运输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01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18号)等法规政策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建筑渣土运输管理“十个必须”》。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东省公安厅

2014年9月28日

山东省城市建筑渣土管理“十个必须”



1、必须依法实行渣土运输特许经营管理。各地要明确建筑渣土运输特许经营单位准入条件,通过公开招标确定特许经营企业,授予一定期限的特许经营资格,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企业一律不准从事建筑渣土运输处理活动。要健全渣土运输准入退出机制,及时清出违规企业。

2、必须将建筑渣土运输纳入施工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施工招投标时,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中应明确产生建筑渣土的类别、总量等,并将投标单位与具备市场准入资格的运输单位签订合作协议作为投标资格审查的内容。

3、必须依法办理建筑渣土处置核准。房屋建筑、市政公用、房屋拆迁、园林绿化等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到工程所在地环卫部门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手续,取得处置核准文件后方可处置。禁止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文件。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个人或者未经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