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青岛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岛市教育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
青发改价格〔2024〕135号
各区(市)发展改革局、教体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场监管局,各有关民办中小学:
为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学(包括实施全日制教育的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等各类中等职业学校,下同)收费行为,维护受教育者和民办中小学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省发展改革委等四部门《关于规范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的通知》(鲁发改价格〔2024〕246号)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现就规范我市民办中小学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立健全收费项目清单制度
建立健全民办中小学收费项目清单制度,对全市民办中小学实行统一的收费项目。收费项目包括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一)学费、住宿费
民办中小学可向在籍学生收取学费,向在校住宿学生收取住宿费。
其中,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不含纳入我市市场化改革试点学校)的学费、住宿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允许学校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上限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
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及纳入我市市场化改革试点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允许学校按照市场化原则自主确定收费标准,并按规定向社会公示。
(二)服务性收费、代收费
民办中小学收取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服务性收费项目包括伙食费、校车服务费、补办证卡工本费和课后服务费。代收费项目包括作业本费、学生装费、社会实践活动费、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费、教辅材料费和高中课本费。服务性收费项目可根据学生需要和学校保障条件,转为代收费项目。
服务性收费要严格遵循学生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代收费属于代收代付费用,严禁学校通过任何形式获取任何收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应即时发生,即时收取,据实结算,多退少补,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收取。
未列入清单的收费项目,学校一律不得向学生和家长收取。严禁学校扩大范围、自立项目收费,严禁强制或变相强制提供服务并收费。严禁学校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取暖、降温、饮水、图书馆查询、自行车看管以及军训期间发生的费用作为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
二、收费标准核定程序
(一)已建学校调价程序
1.学校提出申请
已建民办中小学申请上调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的,原则上应于每年1月15日前向我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学校应同时提供以下真实、有效的材料(一式两份):
(1)定调价申请表;
(2)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三年财务审计报告;
(3)近三年的办学成本测算情况说明,包括近三年的收入和支出状况,教职工人数、经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的招生计划及在籍学生人数、生均教育成本,财务决算报表中的固定资产购建和大维修支出情况、教育设备购置情况、教职工工资总额及其保险福利等方面的支出情况等;
(4)住宿成本测算情况及说明,包括学生宿舍区发生的水、电、暖气(含冷气)成本,宿管、安保、保洁、医务等人工成本,设施设备折旧、维修成本以及其他费用支出等。住宿成本未单独核算或者与办学成本无法合理区分的,可在申报时提供学校研究确定的办学成本、住宿成本分摊方法,并视情况相应调整办学成本(价格)。无法提供上述资料,或者无法区分办学、住宿成本的,由学校提交书面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同类学校情况、社会承受能力等其他因素合理分摊,并确定收费标准;
(5)近三年计划招生和实际录取情况;
(6)体现学校优质办学质量、特色教育教学成果、行业领先水平的荣誉奖励、证明材料等。
2.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我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对申请调价学校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核。每年2月1日前,将审核确定后的调价学校名单及调整价格建议等,一并发送至市发展改革部门。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应不予受理调价申请:
(1)距离上一次上调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不满三年;
(2)在近三年办学过程中存在较为严重的违法违规问题;
(3)实际招生人数不足教育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招生规模的50%,导致生均成本虚高的;
(4)学生及其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水平或日常管理投诉举报较多,且经查证属实的。
3.收费标准核定
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拟调价民办中小学依法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工作。综合考虑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办学水平、办学成本、市场需求等因素,确定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上限。
新建学校定价程序
1.第一、第二学年
新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第一、第二学年,由学校自主测算生均培养成本、住宿成本,兼顾本区域经济发展水平、发展定位及同类学校收费标准合理确定本校的学费、住宿费试行价格。第二学年试行价格不得高于本校第一学年招生简章公示的收费标准。学校招生前应将试行价格等情况向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2.第三学年及以后
新建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试行期满前,应按已建学校调价程序向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正式收费标准的书面申请。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相关程序核定新建学校的学费、住宿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自第三学年招生时执行。
三、加强成本调查和监审
成本调查和监审是政府科学合理制定价格政策的重要手段和措施,办学成本核算应遵循合法、合理和相关性等原则。政府定价成本不包括灾害损失、事故等非正常费用支出和校办产业及经营性费用支出。与中小学教育培养活动无关的费用不得计入办学成本。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实际控制人、理事、监事、财务负责人等关联方,不得以任何方式从学费等办学收入中取得收益、分配办学结余。违规取得、分配、转移的办学收益直接冲减办学总成本。核算办学成本,应当以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或者政府有关部门审核的年度财务报告,以及手续齐备的原始凭证及账册为基础。对贷(借)款利息、学校管理人员薪酬过高的,与关联方签定租赁协议代替固定资产折旧的,以及“白条入账”等要严加审核,确保成本合理。对在当地影响力大及社会反映较多的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要通过不定期开展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方式,加强学校办学成本约束,科学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四、合理确定、调整收费标准
民办中小学在不超过政府指导价的范围内,自主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新建学校正式学费收费标准按照“多退少不补”原则执行,即:正式标准低于试行标准的,学校要将差额退还按试行标准收费的学生;正式标准高于试行标准的,按试行标准收费的学生不需要向学校补缴差额。
民办中小学收费标准调整应当有序进行,防止多频次、大幅度调整,原则上要求三年保持平稳。符合学费调整要求的学校,要根据办学成本并考虑学生家庭承受能力合理确定学费标准。现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0000元(含)以内的,上调幅度不超过30%;现行学费标准每生每学年10000元以上的,上调幅度不超过20%且每生每学年不超过4000元。
五、规范收费行为
民办中小学应当按学期或学年收取学费、住宿费,不得跨学年度收费。学校应当在招生简章和入学通知书中写明学费、住宿费以及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及批准收费的文号等,并在新生入学前与学生家长签订书面协议,明确收费项目、收费标准、退费办法以及双方权利义务等内容。营利性民办中小学调整学费、住宿费标准的,还应当在秋季开学3个月前向社会公示。
民办中小学应如实向学生介绍学校办学有关情况,因刊登、散发虚假广告、招生简章或者其他违反国家规定的行为造成学生退学的,应退还所收取的全部费用。学生因自身原因退(转)学的,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学生实际在校学习时间和退费办法折算核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后,办理退费手续(以学生实际在校时间,按月计退,不满1个月,按1个月计)。学生因故休学的,休学期间学校不得收取学费和住宿费。休学结束后复学的,按随班就读年级收费标准收取学费、住宿费。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完善收费公示制度
民办中小学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投诉电话以及退费办法等与收费相关内容,应于学生入学前通过招生简章、学校网站、入学通知书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在校内显著位置设置长期固定的教育收费公示栏进行公示,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
收费政策变动时,学校要及时更新公示内容,确保公示内容合法、有效。在招生前没有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或者没有明确收费标准调整变化的,对新招生学生的收费不得超过上年度的收费标准。学费、住宿费原则上实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和就低原则,即学校提高收费标准的,只限新入学的学生;学校降低收费标准的,不论老生还是新生都执行降低后的收费标准。
七、市场化改革试点学校
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可按照规定申请市场化改革试点,经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市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审定通过后,纳入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通过市场化改革,探索形成由市场决定的民办教育收费机制,优化各类资源要素配置,满足个性化、多样性的社会需求,推动民办教育实现高质量发展。
纳入市场化改革试点范围的学校,其学费、住宿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根据办学成本、发展定位、市场需求等因素自主确定。试点学校要充分发挥自身办学特色和办学优势,稳妥有序推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原则上三年内保持稳定。学校调整收费标准前,应将拟调整的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进行分类公示,并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试点学校应规范收费行为,严格执行“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的收费原则,主动落实收费公示制度和民办中小学退费制度,遵守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家长和社会监督。
八、完善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民办中小学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收费应使用国家规定的票据,收费收入必须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收取,全部纳入学校开设的银行结算账户,统一进行管理和核算。其中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收费收入应当使用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的账户。学校要按照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完整准确记录学费、住宿费、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等收入支出、代收代付情况,如实提供相关资料,配合做好成本调查监审和收费标准核定工作。
对拒绝提供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资料的,或者提供虚假资料、不完整提供资料的民办中小学,发展改革部门可终止成本监审或成本调查,取消本年度收费标准调整资格,并按要求在一年内完善相关资料、制度。
九、加强收费监管
民办中小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严格规范自身办学和收费行为,加强内部管理。收取的费用应当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和保障教职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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