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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照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弱电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照市城市管理局关于印发《日照市弱电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工信发〔202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2-06-10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2023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 2023- 12- 14 规定,现行有效,
各区县工业和信息化局(经发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各基础电信运营商:

为规范我市城乡弱电管线建设管理,解决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布设混乱问题,保障全市通信畅通,《日照市弱电管线管理办法》经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日照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日照市城市管理局

2020年1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市弱电管线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我市弱电管线建设管理,解决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布设混乱问题,维护市容市貌,保障全市通信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弱电管线规划、建设、使用、管理及迁改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弱电管线及设施,是指通信线、有线电视线及承载其的管廊、管道、杆路等相关附属设施。

本办法所称通信企业,是指依法成立的电信基础运营商。

本办法所称弱电管线问题,是指现有的废弃线杆、线缆,乱拉乱接飞线,配套箱柜破损、占用人行道、井盖破损等问题。

第二章  规划设计管理

第三条  弱电管线应当纳入城乡建设整体规划,避免弱电管线无序建设、重复建设,减少对城市道路和公路的重复开挖破坏。

第四条  弱电管线建设应当实行专项规划管理。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资源共享、保障通信系统安全的原则,将弱电管线建设纳入全市通信设施建设专项规划。通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及行业标准、国土空间规划等要求。

第五条  城市弱电管廊、管道建设应当纳入城市道路项目设计文件,同时满足多家通信运营商使用,并与已有管廊、管道互联互通。

第六条  城市的桥梁、隧道、高等级公路等建筑应当同步建设弱电管线或预留有弱电管线的位置。

第七条  建筑物内的弱电管线和配线设施以及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的弱电管廊应当纳入建设项目的设计文件,与道路主管道做好互通。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弱电管线建设投资及内容应当符合专项规划,同时结合城乡建设内容做出相应调整,以便同步建设,避免二次施工。

第九条  弱电管线建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行业施工规范,坚持弱电管线建设与工程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且满足多套系统共享需求。严格落实《日照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日照市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日政发〔2019〕10号)有关要求,通信基础设施报装提前到开工前办理,住宅小区项目的报装提前到建筑设计阶段,与建筑物同步设计和施工图审查。由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阶段同步完成建筑红线内的弱电管廊、楼内光纤、设备间等通信设施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办理接入事宜,切实保障用户对通信业务的自主选择权。

新建线路不得采用明线敷设的方式。新增设的相关附属设施设置应当符合相关规范,明确标明产权单位及联系电话。

第十条  通信运营经营者应当优先采用共享的方式使用弱电管线设施。不具备共享条件的,应当采取技术改造、扩建等方式进行共享。没有可共享资源段落,应采用共建方式建设。

第十一条  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应当预留弱电管线,不得在建筑物外墙附挂弱电线路。楼外预设弱电管线应与建筑物的建设同步进行,且能满足多家电信业务经营者平等接入、用户自由选择电信业务经营者的要求,并与公用弱电管线相连接。新建住宅全面实施光纤到户。

第十二条  通信设备产权单位应当对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