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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福州市国资委关于印发《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的通知
榕国资法规〔2021〕162号

各所出资企业:

为推动所出资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经营重点领域的有效管控,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和廉洁风险,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现将《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工作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特此通知


附件: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1年7月29日


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动所出资企业全面加强合规管理,提升依法合规经营管理水平,进一步加强对企业经营重点领域的有效管控,切实防范经营风险和廉洁风险,推动企业做强做优做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中央企业合规管理指引(试行)》 ( 国资发法规〔2018〕106号),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本指引所称所出资企业,是指福州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企业及其员工的经营管理行为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行业准则和企业章程、规章制度以及国际条约、规则等要求。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企业及其员工因不合规行为,引发法律责任、受到相关处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以及其他负面影响的可能性。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是指以有效防控合规风险为目的,以企业和员工经营管理行为为对象,开展包括制度制定、风险识别、合规审查、风险应对、责任追究、考核评价、合规培训等有组织、有计划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建立健全合规管理体系:

(一)全面覆盖。坚持将合规要求覆盖生产经营管理、各业务领域、各部门、各级子企业和分支机构、全体员工,贯穿决策、执行、监督全流程。

(二)强化责任。把加强合规管理作为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的重要内容。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强化业务、职能部门合规管理要求。建立全员合规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和各岗位员工的合规责任并督促有效落实。

(三)协同联动。推动合规管理与法律风险防范、监察、审计、内控、风险管理等管理体系相统筹、相衔接,实现各体系成果共享,加强管理活动协同联动,避免重复管理、体系冲突。

(四)客观独立。严格依照法律法规等规定对企业和员工行为进行客观评价和处理。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人员的干涉。

第四条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监督所出资企业合规管理工作,所出资企业负责指导权属企业合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合规管理职责

第五条 党委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全面领导、统筹推进合规管理工作;

(二)推动科学立规、严格执规、自觉守规、严惩违规;

(三)研究提出企业负责合规管理的牵头部门和负责人人选意见;

(四)对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经营管理情况进行监督;

(五)对合规管理的重大事项研究提出意见;

(六)按照权限研究或决定对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事项;

(七)研究市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执行所出资企业及权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通知》(榕国资党委〔2020〕55号)规定的事项。

第六条 董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批准企业合规管理战略规划、基本制度和年度报告;

(二)推动完善合规管理体系;

(三)决定合规管理负责人;

(四)决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的职责;

(五)研究决定合规管理有关重大事项;

(六)按照权限研究提出有关违规人员的处理意见。

第七条 监事会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监督董事会的决策与流程是否合规;

(二)监督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合规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三)对引发重大合规风险负有主要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四)向董事会提出撤换公司合规管理负责人的建议;

第八条 经理层的合规管理职责主要包括:

(一)根据董事会决定,建立健全合规管理组织架构;

(二)批准合规管理具体制度;

(三)批准合规管理计划,采取措施确保合规管理制度得到有效执行;

(四)明确合规管理流程,确保合规要求融入业务领域;

(五)及时制止并纠正不合规的经营行为,按照权限对违规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或提出处理建议;

(六)经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合规管理职责。

第九条 企业设立合规委员会,承担合规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工作。定期召开会议,提出合规管理重大事项意见建议,指导、监督和评价合规管理工作。

第十条 合规管理负责人一般由企业总法律顾问担任,也可以由企业分管法务、审计等部门的领导兼任,主要职责包括:

(一)组织制订合规管理战略规划;

(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并提出合规意见;

(三)领导合规管理牵头部门开展工作;

(四)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合规管理重大事项;

(五)组织起草合规管理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法律事务或审计等相关机构可作为企业合规管理牵头部门,组织、协调和监督合规管理工作,为其他部门合规工作提供合规支持,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起草合规管理计划、基本制度和具体制度规定;

(二)持续关注法律法规等规则变化,组织开展合规风险识别与预警,参与企业重大事项合规审查和风险应对;

(三)组织开展合规检查与考核,对制度和流程进行合规性评价,督促整改和持续改进;

(四)指导所属单位的合规管理工作;

(五)受理合规管理职责范围内的举报,组织或参与对举报事件的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六)组织或协助业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开展合规培训;

(七)章程或董事会确定的其他合规职责。

第十二条 企业各部门负责本领域的日常合规管理工作,按照合规要求制定完善本领域业务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主动开展本领域合规风险识别和隐患排查,发布合规预警,组织合规审查,及时向合规管理牵头部门通报风险事项,妥善应对合规风险事件,做好本领域合规培训和商业伙伴合规调查等工作,组织或配合进行违规问题调查并及时整改。

第三章 合规管理重点

第十三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根据外部环境变化,结合自身实际,在全面推进合规管理的基础上,明确应当特别关注的重点领域、重点环节和重点人员,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十四条 加强对以下重点领域的合规管理:

(一)招标投标管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福建省招标投标条例》,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改委令第16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的通知》(榕政综〔2014〕233号)等规定,建立完善企业招标投标制度和流程,梳理廉政风险点,招标投标项目按照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应当先履行相关手续,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市场交易与商业伙伴。严格履行决策批准程序,建立健全自律诚信体系,严格执行大宗物资采购、资产交易、资产租赁等制度,突出反商业贿赂、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禁止或防止欺诈性交易,对重要商业伙伴开展合规调查,通过签订合规协议、要求作出合规承诺等方式促进商业伙伴行为合规;

(三)投融资管理。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产业政策和监管部门投融资管理制度,规范资本运作,全面落实加强资产负债管理,规范发债、资金拆借、对外担保等行为,严格遵守证券监管相关法律法规,提高上市公司治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