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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及西南石油局在川分支机构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及西南石油局在川分支机构增值税征管问题的通知
川国税函〔2009〕29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全文修订并重新发布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分局、稽查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09〕8号)的规定,现就中国石化集团石油工程西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油工程西南公司)、中国石化集团西南石油局(以下简称西南石油局)在川分支机构的增值税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管理方式
对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提供生产性劳务实现的增值税,实行按月在劳务发生地、分支机构所在地和总机构所在地分配的办法,分配的比例为50%︰40%︰10%。
二、增值税的分配计算和申报缴纳
(一)分配计算
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应依据其在川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提供生产性应税劳务所实现的全部销项税额、进项税额、跨省提供劳务预缴的增值税额,按月计算出全部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其计算公式如下:
1.全部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销项税额(在川分支机构)-∑进项税额(在川分支机构)-在川分支机构跨省提供劳务预缴的增值税额
2.∑劳务发生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全部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50%
3.各劳务发生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劳务发生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该劳务发生地生产性劳务发生金额÷∑生产性劳务发生金额)
4.∑分支机构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全部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40%
5.各分支机构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分支机构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该分支机构生产性劳务发生金额÷∑生产性劳务发生金额)
6.总机构所在地应分配的增值税税额=全部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10%
(二)申报缴纳
1. 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及其两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名单见附件一)的纳税申报仍按现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办法(适用一般纳税人)办理,分别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 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两公司所属分支机构应按月将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汇总后填写《石油工程西南公司/西南石油局――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计表》(附件二),于申报当月8日前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签章后,上报石油工程西南公司和西南石油局,作为计算其应纳税额的依据。各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报送的《石油工程西南公司/西南石油局――增值税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