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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全文废止】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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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发布《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2013年3月18日

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规范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维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行政相对人(以下简称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规定,结合全省国税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税务行政裁量权,是指各级税务机关在法定职责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条件、种类和幅度等,自主决定并作出税务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力。

第三条  下列税务具体行政行为在作出过程中存在行政裁量权:

(一)税收核定管理行为,包括应纳税额核定、延期申报预缴税额核定、个体税收定额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

(二)税务行政审批行为,包括税务行政许可、非许可类税务行政审批;

(三)税务行政处罚行为;

(四)税务行政强制行为,包括税务行政强制措施、税务行政强制执行;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安徽省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应当遵守本规则。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应当严格遵循合法、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第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制定税收规范性文件时,应当对相应税收执法权的行使主体、条件、种类、幅度等作出具体、明确规定。

第八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时,应当遵循下列一般规则:

(一)符合法律目的;

(二)公正、平等对待税务行政相对人;

(三)考虑相关事实因素和法律因素,并排除不相关因素的干扰;

(四)依法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实现税务管理目的的,应当选择对税务行政相对人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对税务行政相对人造成的损害不得与所保护的法定利益显失均衡;

(五)除法律依据和客观情况变化外,处理相同涉税事项的决定应当与以往依法作出的决定基本相同。

第九条  各级税务机关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的主要方式,包括完善程序、制定基准、发布案例等。

第十条  各级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时,应当严格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关于回避、公开、告知、听证、证据、期限、说明理由等制度和程序规定。

第十一条  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税务具体行政行为时,应当明确由不同的岗位分别承担受理、调查、审查、决定等职责,并做到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实施重大税务行政裁量行为的,应当实行集体讨论,通过局长办公会议、局务会议等决定。

第十二条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应当对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中可以量化和细化的税务行政裁量权进行梳理,并制定税务行政裁量基准。

第十三条  制定税务行政裁量基准,应当根据性质、情节等具体情况划分裁量阶次,裁量阶次原则上不少于3个。

制定税务行政裁量基准,适用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应当建立案例发布制度,定期发布县以上税务机关行使税务行政裁量权的典型案例,以指导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的行使。

发布典型案例,应当遵守政府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十五条  各级税务机关在进行应纳税额核定、延期申报预缴税额核定、个体税收定额核定、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核定时,应当严格遵循统一的标准和法定的程序。

第十六条  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对税务行政审批条件有明确规定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增减税务行政审批条件。

对税务行政审批条件未作明确规定的,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应当按照高效便民的原则确定税务行政审批条件,并依法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  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税务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税务行政相对人接受无法律、法规和规章依据的中介服务。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需要中介服务的,各级税务机关不得指定或者变相指定具体中介服务机构。

第十八条  实施税务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与税收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