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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
闽政办〔2011〕1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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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关于进一步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

  先进工作者医疗保障待遇若干意见的通知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卫生厅 省总工会

  (二○一一年四月)

  为进一步保障和提高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的医疗待遇,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解决省(部)级及以上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劳模医疗保障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通知适用于省(部)级及以上和享受省(部)级及以上劳模、先进工作者待遇的人员(以下简称省级以上劳模)。

  二、参加医疗保险政策

  省级以上劳模按照属地原则,分别参加所在地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一)属于机关和企业、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简称单位)的省级以上劳模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1.省级以上劳模所在的工作单位按规定为其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单位和个人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2.省级以上劳模原工作单位关闭破(停)产后,退休劳模由其主管部门按我省解决关闭破产国有、城镇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相关政策规定,向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申报,所需参保资金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医保经办机构将其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解除劳动关系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模,按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医保政策执行,缴费有困难的,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3.省级以上劳模所在的工作单位生产经营困难的,按照困难企业的缴费标准,由其所在单位帮助劳模办理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有困难的,经劳模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级总工会和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后,单位缴费部分按隶属关系由同级政府解决。

  4.对2010年12月31日前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已退休省级以上劳模,未达到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缴费年限的,缴费至国家和省政府规定年限。所需资金由设区市、县(市、区)财政负担,省级财政给予一定补助。劳模个人不缴费。

  (二)属于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省级以上劳模,分别由村委会和街道为其办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个人缴费部分应由个人负担;属于生活困难和特殊困难的劳模,个人缴费部分,按属地由劳模所在地设区市、县(市、区)政府承担。

  文件下发后,未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