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旧城改造中涉及宗教房产问题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妥善处理旧城改造中涉及宗教房产问题的通知
厦府〔1993〕综2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为保护宗教房产的合法权益,妥善处理好旧城改造中涉及宗教房产问题,根据国家有关宗教工作的政策规定和城市建设发展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旧城改造中凡涉及宗教房地产问题,市各有关单位应根据国务院宗教事务局、建设部联合下发的国宗发(1993)21号文精神,与宗教管理部门和有关宗教团体充分协商,合理补偿,适当照顾,妥善处理。

  二、对历史悠久、海内外影响较大的寺庙、教堂应尽量给予保留,确因整体规划需要改造的,原则上由开发方根据规划要求在适当地块重建。属于宗教团体和寺庙、教堂的办公用房和附属自用房,要尽量就近迁建安排,以方便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工作。

  三、根据厦委(91)67号文“鼓励宗教团体办好以自养为目的的生产、服务事业”的精神,对自身有能力并愿意参与旧城改造的宗教团体,市各部门应给予鼓励和支持。

  四、旧城改造中涉及到产权、使用权尚未解决的宗教房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抓紧落实宗教房产政策,并参照上述精神作出妥善处理。

  附:国宗发(1993)21号文

                           厦门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关于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国宗发〔1993〕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宗教事务局、建委(建设厅):

  最近,一些地方在城市建设中拆迁教堂、寺庙等房屋时出现一些纠纷。处理意见如下:

  (一)在城市建设中涉及到教堂、寺庙等房屋的拆迁问题,应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