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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对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第三方评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购买对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第三方评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
闽科计〔2019〕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公布涉及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的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2020年9月23日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科技局、财政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各有关单位:

为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8〕19 号),规范第三方机构评估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工作,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政府购买对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第三方评估服务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科学技术厅           福建省财政厅
2019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政府购买对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第三方评估服务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第三方机构评估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工作,确保相关评估工作客观、公正,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七条措施的通知》 ( 闽政〔2018〕19 号)、《福建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闽政〔2017〕8号)和《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闽科计〔2018〕14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第三方机构评估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工作是指为了加大对创新绩效的正向激励,由省科技厅、财政厅牵头,各设区市与平潭综合实验区科技、财政部门分工负责,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对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进行评估。第三方机构根据企业提供的申报资料,重点核实审计报告或佐证材料,评估企业研发投入经费及补助数额,根据需要到企业现场核实评估。企业所得税归属地科技和财政部门以评估结果为依据拨付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在福建省内(含厦门市)注册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第四条  第三方机构实施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第三方机构按照《注册会计师法》《预算法》《保密法》等法律法规以及《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分段补助实施办法(试行)》《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开展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评估工作,对工作行为及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二)客观公正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中立、实事求是地开展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评估,形成的评估意见及工作结果报告应当符合客观、公正的要求,按规定公开并接受监督;
(三)独立规范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严格遵守独立审计准则,完成评估工作。
第五条  由设区市(厦门市除外)科技部门及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以下简称购买主体)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本地区申报企业研发投入分段补助资金的评估工作整体委托给第三方机构(以下称承接主体)承担。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购买服务,每一年度、每一地区(含设区市及其下属县、区)一般确定一家服务承接主体。
第六条  承接主体承担企业研发投入经费补助第三方评估工作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供应商条件;
(二)熟悉企业研发投入经费审计工作的相关政策,能够按照《福建省企业研发经费分段补助实施细则(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