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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大数据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鲁自然资规〔2022〕4 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 ( 截至2023年9月15日规定,有效。有效期至2026年1月6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省大数据局

2022 年 12 月 6 日


山东省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地理空间数据管理,规范地理空间数据生产汇聚、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大数据发展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地理空间数据,是指含有地理空间位置及时态的自然、经济和社会等信息,包括基础地理空间数据和专题地理空间数据。

第三条 本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以下简称各单位)开展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汇聚、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等活动,适用本办法。涉及国家秘密的地理空间数据,按照有关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应当遵循统筹管理、集约建设、统一标准、全面汇聚、共享利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汇聚、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应当使用国家规定的统一空间基准,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地理空间数据标准规范。

第六条 山东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作为山东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的分节点,负责全省地理空间数据的服务发布,对外提供安全统一的基础底图、专题图层、资源目录、应用程序接口等服务。各单位结合工作需要,依托该平台开展地理空间数据应用工作。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地理空间数据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的地理空间数据建设, 建立地理空间数据共建共享机制,依法保障对地理空间数据建设和更新的投入。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汇聚、共享开放和创新应用。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全省基础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汇聚和共享开放等工作,建设和管理山东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其他省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部门专题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更新和管理。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地理空间数据生产汇聚与共享开放的工作机 制,推进地理空间数据的共建共享。

第三章 生产汇聚

第十条 地理空间数据的采集和生产应当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各有关单位应当按照职责负责相应地理空间数据的生产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本行政区域内遥感影像数据获取、处理和提供工作。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省遥感影像统筹目录。各单位对统筹目录以外的遥感影像数据需求应当分别申请立项并实施。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地理空间数据成果,应当在项目验收完成后 3 个月内汇聚至同级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地理空间数据因建设、管理或者自然作用等发生变化的, 有关单位应当按职责及时更新并按要求汇聚。

第十三条 地理空间数据提供单位应对汇聚的数据质量负责,确保汇聚数据内容完整、逻辑一致、空间基准正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及数据使用单位发现数据问题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反馈数据提供单位,数据提供单位应在 3 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校核,并提供准确数据。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对同级各有关单位汇聚专题地理空间数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

第四章 共享开放

第十四条 地理空间数据实行统一资源目录管理。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统筹编制省级地理空间数据资源目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级地理空间数据资源目 录编制工作。各单位负责编制本单位履职过程中积累形成的其他地理空间数据目录。地理空间数据资源目录中应当明确数据类型、覆盖范围、空间参考、共享类型、开放范围等属性信息。地理空间数据资源目录纳入政务数据目录统一管理,并实行动态更新。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省级地理空间数据资源目录,通过山东省一体化大数据平台发布并及时更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应在收到汇聚的地理空间数据后 1 个月内发布数据资源目录等相关信息。

第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省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汇聚的数据按照共享类型在山东省地理信息公共 服务平台发布,提供地理空间数据共享服务。

第十七条 无条件共享数据可在线使用或者申请离线使用; 有条件共享数据由数据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数据提供单位应及时完成审核,并提供数据使用授权;不予共享数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提供使用。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大数据工作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托山东公共数据开放网、山东省地理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对可以向公众开放的地理空间数据提供开放服务。

第五章 创新应用

第十九条 各单位的信息化项目涉及地理空间数据生产、处理及应用的,应当将山东省地理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