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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干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干暂行办法的通知
厦府〔2008〕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厦府〔2011〕437号)规定,“拆迁”统一修改为“征收”。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相关单位:

  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将《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干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八年一月十八日

  厦门市市级财政性投融资项目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包干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推动我市房屋拆迁工作顺利进行,充分调动各区政府积极性,提高拆迁效率,根据我市现行房屋拆迁有关政策,并结合房屋拆迁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包干方式。房屋拆迁补偿费用实行区政府总额包干的方式,包干总额由审核后拆迁补偿费用和不可预见费组成。不可预见费的包干系数为10%,即:

  包干总额=审核后拆迁补偿费用×1.1

  第三条 包干原则。拆迁补偿包干费用实行专款专用、超支不补、节余留用、各区自行平衡的原则。结余资金应首先保障市级财政投融资项目的拆迁补偿。

  第四条 费用核定。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