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国资委委管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失效】
沪国资委规划﹝2014﹞3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重新发布《上海市国有企业产权无偿划转暂行办法》等27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沪国资委法规〔2019〕112号)规定,有效期为本通知公布之日起五年。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资委关于废止失效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沪国资委法规〔2024〕5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市国资委委管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9月15日市国资委第十四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4年9月26日
市国资委委管企业战略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了有效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国有企业战略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的委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其战略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管理原则)
市国资委对企业战略规划的管理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尊重企业的合法权益;
(三)推动国资布局结构优化调整;
(四)分类指导、服务企业。
第四条 (战略规划的作用)
企业战略规划是企业合理配置资源、明确未来一定时期内战略定位、发展方向和实施路径的纲领性文件,是企业编制经营计划、财务预算的基本依据,也是市国资委确定企业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法定代表人)任期目标的主要依据。
第五条(管理职责)
市国资委负责对国资布局结构进行调整优化,通过法定代表人等派出的产权代表贯彻出资人意图,指导企业开展战略规划的编制、实施和管理,对企业战略规划实施备案管理。
企业负责编制战略规划,并组织战略规划的实施、评估及管理。企业要明确战略规划管理的工作机构和责任人,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六条 (目标要求)
企业战略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内外经济社会发展趋势、本市国资布局结构优化调整和企业分类监管的要求,突出企业市场属性,按照产业特征、发展阶段,明确战略规划的目标。
竞争类企业的战略规划,应主要以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为目标,兼顾社会效益;功能类企业的战略规划,应主要以完成战略任务或重大专项任务为目标,兼顾经济效益;公共服务类企业的战略规划,应主要以确保城市正常运行和稳定、实现社会效益为目标。
跨类业务企业的战略规划,应根据其跨类业务在战略规划中分类编制,明确相应的规划目标。
企业明确规划目标时,应听取市国资委意见。功能类企业和公共服务类企业还应充分听取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分类)
战略规划包括中长期规划(五年及以上)、三年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
企业编制中长期规划,应根据国内外发展趋势、行业和本公司特点,突出企业愿景、使命、发展战略。
企业编制三年规划,应按照中长期规划明确的发展战略,根据国内外经济形势、行业发展环境和公司自身发展阶段的特点,突出企业发展目标和实施路径。规划期应与法定代表人任期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