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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甬地税一[2000]110号 2000-7-1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甬财税法[2007]73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部分条款失效废止、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宁波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大榭开发区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各分局(局):
为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现将《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希各地结合当地工作实现切实贯彻执行,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告知市局。
附件: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