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利用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厦府办〔2010〕10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厦府〔2013〕31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城乡统筹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0〕3号)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制定的《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七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统筹城乡发展综合配套改革的若干意见》(厦委发〔2010〕3号),现就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利用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编制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利用专项规划。岛外各区政府应安排专项资金,由各镇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和村庄建设规划,组织编制农村宅基地整理和利用专项规划,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用地,对村庄用地现状、整理潜力、投入和效益全面分析,明确整理的位置、范围和时序,建立农村宅基地整理项目库。
二、2010年在岛外各区开展宅基地整理和利用的试点工作。岛外各区应选择“空心村”现象突出、整理潜力大、土地利用价值明显,同时群众对改善村庄环境意愿强、村两委班子事业心、战斗力强的1~2个村列入试点村。
三、宅基地整理和利用工作要以成片拆除危旧房和实施土地整理为重点,以腾出土地发展除商品住宅之外的经营性项目为目标。试点村村(居)委会应根据专项规划确定的位置、范围制定规划方案,规划方案的内容应包括:
(一)宅基地整理和利用项目基本情况;
(二)涉及拆迁的情况,如已建新房应退出宅基地的户数、拆除的房屋面积,未建新房需另外安排宅基地或住房的户数、拆除的房屋面积;
(三)拆除房屋等设施的补偿标准和方式;
(四)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或住房的方案;
(五)整理后土地的利用规划;
(六)资金投入和项目效益分析和评估。
四、宅基地整理和利用工作的审查报批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规划方案审批
⒈村(居)委会应将规划方案上报镇政府,镇政府审核后上报区政府,由区政府组织规划、土地、发改、农业、镇政府等部门召开联合会审会,做到补偿安置方案合理合法、土地利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项目经济效益分析可行。
⒉村(居)委会根据会议纪要进一步完善规划方案,并经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后上报区政府审批。
(二)拆迁红线审批、实施拆迁和土地整理
村(居)委会将规划方案及区政府的批复文件报国土房产分局,办理“XXX村实施宅基地整理和利用项目之整理范围”拆迁红线,经市政府批复后,由村(居)委会组织拆迁和土地整理。
五、村(居)委会实施宅基地整理,应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收回列入宅基地整理范围的闲置危旧房屋等占用的土地,但村(居)委会应事先通过村民代表大会制定补偿标准,对收回土地拆除地上设施的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并对符合“一户一宅”的拆迁对象给予妥善安置。
六、统筹安排整理后的土地利用。
村(居)委会制定规划方案,应本着节约用地的原则,在保障安置用房和村民申请宅基地的前提下,统筹规划安排其他各类用地。
村(居)委会应事前组织村(居)委会干部、村里办事公道群众信服的老人会、村民代表等,通过对申请户进行评分,摸清符合条件的申请户数量,并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