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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审计结论落实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审计结论落实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威政发〔201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审计结论落实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6日



威海市审计结论落实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升审计监督成效,维护财经秩序,促进法治政府、服务型政府、廉洁政府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山东省审计监督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论落实,是指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对审计机关依法出具的审计结果文书中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查处,研究落实审计建议,进一步完善制度和改进工作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审计结果文书,是指审计报告(含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建议书、跟踪审计意见书和其他审计结论性文书。

第三条  审计结论落实包括下列内容:

(一)执行审计决定书、审计处罚决定书等决定,纠正违法违规行为;

(二)研究落实审计报告、跟踪审计意见书等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采取措施进行纠正和改进;

(三)根据审计建议书,协助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性资金,落实相关改进措施;

(四)查处审计机关移送处理的事项;

(五)其他需要落实的事项。

第四条  审计结论落实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公开、有效的原则。

第五条  建立以政府为主导,被审计单位为主体,相关部门、单位协助,审计机关督促检查的审计结论落实联动机制。

第六条  审计结论应当作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单位改进决策和管理的参考依据。

审计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检查。

第七条  市政府和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下同)政府(管委),审计机关、被审计单位和相关部门、单位,应当接受和配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其有关专门委员会对审计结论落实情况的监督调查、询问和质询。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市政府和区市政府(管委)对审计结论落实负有领导责任,每年应当召开常务会议或者专题会议研究上级重大决策部署和重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审计、本级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审计及重大项目审计查出问题的整改工作。

市政府和区市政府(管委)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审计机关对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并将审计工作报告中指出问题的纠正情况和处理结果,委托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代表本级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第九条  被审计单位是审计结论落实的直接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审计结论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对审计结果文书中载明的问题、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认真研究整改,将整改结果书面报送审计机关和主管部门,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告。重要事项的整改结果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向同级政府报告。

第十条  被审计单位的主管部门对审计结论落实负有督导责任,应当做好如下工作:

(一)督促指导被审计单位整改审计结果文书中载明的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

(二)研究审计结果文书中载明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完善相关管理和监督制度;

(三)根据审计建议,清理和纠正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相关规定,改进履行职责不到位的相关事项。

第十一条  发展改革、公安、监察、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税务、金融、国资等部门对审计结论落实负有协助配合责任。

根据审计结果文书,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依法清理、调整或者停止有关政府投资或者以政府投资为主的违规建设项目,对违反基本建设程序、违规招投标等行为依法予以查处。公安、监察等部门对审计移送的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依法核实查处。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对违反国家规定的与财政、财务收支直接有关的款项,及时依法采取暂停拨付、扣减拨款和收缴等措施。工商、金融等部门应当对审计移送的违法违规问题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税务部门应当依法足额征收审计查补的税款。国资部门应当依法查处所出资企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足额收缴审计查补的国有资本收益。

应当移送检察机关查处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相关部门在协助落实审计结论时,应当对有关审计情况严格保密,并及时将查处结果书面反馈审计机关。

第十三条  有关部门认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无法协助落实审计结论的,或者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审计机关,说明理由,并退回移送资料。

第十四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结论落实负有督促检查责任,应当督促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落实整改措施,跟踪审计移送事项的查处结果,向本级政府和上级审计机关报告重要事项的审计结论落实情况。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五条  市政府和区市政府(管委)应当建立审计结论落实督查机制,将下列重要事项审计结论落实情况纳入本级政府督查范围,定期督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