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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

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
(2022年10月19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公布 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促进捐资兴学,发展厦门市教育事业,弘扬尊师重教优良传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捐资兴学,是指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自愿无偿为厦门市教育事业捐赠各类财产的行为。

  第三条  捐资兴学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鼓励境内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资兴学,推动厦门市教育事业的发展。

  市、区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捐资兴学奖励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教育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市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合理引导捐资兴学,有效发挥捐赠财产的社会效益。

  第六条  自然人捐赠财产单次或者两年累计人民币5万元以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单次或者两年累计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由区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颁发表扬证书。

  第七条  自然人捐赠财产两年累计人民币20万元以上,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捐赠财产两年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的,由市人民政府通报表扬,并颁发表扬证书。

  第八条  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采取下列方式对捐赠人予以通报表扬:

  (一)设立尊师重教碑,并在碑上刻载或者以信息化技术记载捐赠人姓名、名称以及捐赠财产数额等捐赠信息;

  (二)向社会公布通报表扬决定,并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对捐赠人的捐赠行为予以宣传;

  (三)其他易于公众知晓的方式。

  第九条  拟通报表扬的捐赠人人选,由受赠单位向教育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教育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拟通报表扬的捐赠人名单,由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教育主管部门可以委托教育基金会等组织办理相关人选的收集、汇总、初审等具体工作。

  第十条  捐赠人捐资兴办的学校、捐建的校舍或者教室以及其他各类建筑物、捐赠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或者生活设施设备以捐赠人姓名、名称命名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捐赠人对捐资兴办的学校、捐建的校舍或者教室以及其他各类建筑物等工程项目可以留名纪念;捐赠人单独捐赠的工程项目或者主要由捐赠人出资兴建的工程项目,可以由捐赠人提出工程项目名称,并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捐赠人捐资设立的教育基金、教育项目,可以按照捐赠人的意愿确定名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受赠单位接受捐赠后,应当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收据。

  鼓励受赠单位向捐赠人颁发捐赠证书、徽标等。

  受赠单位可以聘请捐赠人担任荣誉职务。

  第十二条  对促成捐资兴学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受赠单位可以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十三条  通报表扬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开表扬捐赠人的,应当事先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第十四条  捐赠人捐赠财产用于教育事业,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第十五条  对捐资兴学做出突出贡献的港澳台同胞、华侨、外国人和非本市户籍的国内人士,可以按照《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授予办法》等规定,授予“厦门市荣誉市民”称号。

  第十六条  通过培训师资力量、提供实习岗位等方式为厦门市教育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经教育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参照本办法第六、七条的有关规定予以表扬。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1995年6月8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根据 2015年12月30日厦门市人民政府令第161号公布的《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市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解读
2022-10-31
  2022年10月22日,黄文辉市长签署市政府第185号令,公布了《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现就《办法》解读如下:

  一、修改背景

  《厦门市捐资兴学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5年6月8日由市政府令第12号公布实施,并根据2015年12月30日市政府令第161号修正。自《办法》实施以来,为加快推进我市教育改革与发展做出积极贡献。但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办法》部分条款已不再适应实际需要,个别条款还存在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情形。为此,有必要结合实际,以问题为导向,对《办法》作出修改,更好地弘扬捐资兴学、尊师重教优良传统,鼓励社会各界乐善好施、支持教育事业发展。为此,2022年市政府立法计划将《办法》的修改列为规章正式项目,由市教育局负责起草。

  二、修改过程

  为了做好《办法》的修订工作,起草单位市教育局委托集美大学文法学院课题组开展《办法》修订的调研论证。起草单位多次组织座谈会,并到民政局、教育基金会等相关单位实地调研,广泛征求修改意见,经反复研究和修改,形成《办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并于2022年7月报市司法局审查。市司法局即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制定规章和拟定法规草案的程序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的要求开展相关审查工作:一是书面征求市委宣传部、市委政法委,市人大、市政协相关专委会,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基层立法联系点的意见和建议;二是分别召开部门征求意见会、相对人座谈会听取意见;三是通过市政府网站、市司法局网站、“法治厦门”微信公众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广泛听取民意。在此基础上,市司法局会同起草单位,对送审稿进行多次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