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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规定的通知

天津市建设交通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建设工程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规定的通知
津建质安〔2013〕57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9年 11月 21日规定,继续有效
滨海新区建交局、各区(县)建委、海河教育园规建处、各区(县)监管支队、各功能区建交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的管理,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及有关要求,制定了《天津市建设工程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8月26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建设工程带班检查和带班生产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依据《天津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条例》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施工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111号)及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带班检查是指企业负责人对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状况及项目经理带班生产情况的检查。

带班生产是指项目经理在施工现场组织、协调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活动。

企业负责人是指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管质量安全和生产工作的副总经理、总工程师和副总工程师。

第四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企业负责人带班检查和项目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