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发改价管规〔2024〕7号
各有关单位:
经研究,决定废止原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津价费〔2005〕407号)。
特此通知。
市发展改革委 市财政局
2024年12月20日
关于印发《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价费〔2005〕40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津发改法规〔2018〕6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物价局,各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我市注册会计师的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
225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们制定了《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二月七日
https://fzgg.tj.gov.cn/zwgk_47325/zcfg_47338/zcwjx/fgwj/202501/t20250106_6825447.html
天津市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注册会计师服务业发展的需要,规范注册会计师服务业的收费行为,维护会计师事务所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提供注册会计师业务服务并实施收费的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以下称服务费)是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办理注册会计师业务,向委托人收取的服务报酬。
第四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应遵循公开、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自愿有偿、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五条 会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收费标准由会计师事务所自主确定。实施服务收费时,可依据已确定的标准,与委托人商定具体收费标准。
第六条 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和《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执业,合理确定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收费标准。
第七条 会计师事务所制定服务收费标准应以服务人员的平均工时成本费用为基础,加法定税金和合理利润,并考虑市场供求情况制定。应体现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等级、社会信誉,以及服务的复杂程度,保持合理的差价。
第八条 会计师事务所收费方式可分为计件收费和计时收费。具体采用的计费方式由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计件收费是指以每一件委托项目为计费单位,按承办该项目业务工作量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计价方式。
计时收费是指承办委托业务所需的计费工作时间,按经办人个人不同岗位、不同职务所确定的每小时收费标准向委托人收取费用的计价方式。
计费工作时间是指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独立审计准则》的规定承办委托业务所耗费的有效工作时间,包括制定审计计划、了解被审计单位的情况、调查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