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潍坊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
潍政办发〔2018〕1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集中清理结果的通知》 ( 潍政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至2028年5月10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各重点企业,上属驻潍各单位:
修订后的《潍坊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潍坊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潍政办发〔2009〕70号)同时废止。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6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潍坊市社会急救医疗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急救医疗管理,规范社会急救医疗秩序,提高社会急救医疗救治水平,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急救医疗,包括日常院前急救、突发公共事件急救以及大型群体性活动现场急救等。
第三条 社会急救医疗工作实行统一呼号、统一标识、统一受理、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服装。
第四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社会急救医疗的管理工作。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由市120指挥中心实行统一受理和指挥调度。
第五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制定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应急预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紧急医疗救援应急预案应当适时修订。
第六条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单位和居(村)民委员会,应积极开展公共安全知识、常规急救医疗知识和应急防护知识宣传教育,增强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中小学校应针对学生不同年龄段的认知能力,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知识教育和自救、互救知识教育。
鼓励、支持红十字会等团体组织开展初级卫生救护知识培训和卫生救护志愿服务。
第七条 社会急救医疗遵循就近、及时、兼顾医院救治能力、尊重病人意愿的原则。
第二章社会急救医疗体系
第八条 按照精简、高效、资源共享的原则,建立全市统一指挥、协调有序的社会急救医疗体系,具体包括:
(一)市120指挥中心;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设置的急救点(以下简称急救点);
(三)其他专业性、群众性急救医疗救护组织。
第九条 市120指挥中心承担以下职责:
(一)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的受理工作, 统一指挥调度社会急救医疗资源;
(二)负责全市范围内突发公共事件和重大灾害的医疗救援组织工作;
(三)负责全市各类医疗机构急救医疗工作的日常监督;
(四)负责全市各类医疗机构急诊急救人员的培训、急救医学的科研和学术交流;
(五)负责全市社会急救医疗网络管理信息的统计、分析和管理工作。
本市行政区域内,除市120指挥中心外,各县(市、区)不再设置相应指挥调度机构。
第十条 市120指挥中心设置"120”急救医疗电话。"120” 急救医疗电话为全市唯一社会急救医疗特服电话号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也不得将其他电话号码作为社会急救医疗电话向社会公布使用。
"120”急救医疗电话实行24小时接听,统一受理全市社会急救医疗救援信息。
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设置急救点,应当按照国家、省和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编制的急救点设置规划,经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配置相应的急救车辆、医疗设备和设施。
第十二条 急救点在市120指挥中心统一调度下,实施社会急救医疗服务。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区域划分,负责本区域内社会医疗急救服务工作;
(二)承担本区域内各类突发性事件的紧急医疗救援任务;
(三)负责本区域内召开的重要会议、举办的重大活动等医疗急救保障服务;
(四)负责收集、处理和贮存本区域内与社会急救医疗有关的急救信息,按规定做好急救信息与资料的登记、汇总、统计和报告工作;
(五)负责对所属急救医疗人员进行急救业务培训和考核,开展急救医学科研和学术交流活动;
(六)协助公安、交通、消防等应急联动机构对所属人员和社会公众开展急救知识普及宣传和初级急救技能培训。
第十三条 机场、火车站、汽车站、风景名胜区等人群聚集场所的管理单位和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建立专业性或者群众性急救医疗救护组织,配置必要的医疗器械、设备和药品,并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急救医疗业务培训。
第十四条 经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置的社区卫生服务站和村卫生所(室)应配备必要的急救医疗设备和医护人员,对突发疾病的病人实施初级医疗救护。
第十五条 发生重大突发事件和重大灾害时,当地医疗救援人员和群众性急救医疗救护组织应服从市120指挥中心的统一指挥、调度。
第三章 社会急救医疗规范
第十六条市120指挥中心受理急救医疗呼救后,应当根据"划片分工、就近就医、病人自愿、能力第一”的原则,即时向相关急救点发出指令,相关急救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出车、及时抢救。
市120指挥中心受理的急救医疗呼救信息应至少保存两年。
第十七条 市120指挥中心调度人员应具备社会急救医疗相关知识,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调度人员在受理急救医疗呼救时,应给予必要的自救或互救指导。
第十八条 急救医护人员应当具备相应专业知识和急救技能,并实行首诊负责制。急救医师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护士应当具备执业护士资格。独立值班的急救医师应具备三年以上临床经验,护士应具备两年以上临床经验。急救车辆驾驶员应当具有准驾车型两年以上驾驶经历,具备相应的急救知识和技能,熟悉服务区域交通路线。
急救人员在执行社会急救医疗任务时,应当统一着装、佩戴规定的急救标志。
第十九条 急救点应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社会医疗急救车辆、药械和装备,并及时保养、维修和更换,保证性能良好、切实有效。
急救车辆及人员、技术、设备、药品等应符合省、市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调用急救车辆从事与社会急救医疗无关的活动。
急救点、急救车辆配置的急救药械和装备不得用于与社会急救医疗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条 急救点不得设置医疗呼救专线以外的呼救电话,不得拒绝接受市120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
第二十一条 急救医师在现场急救时可根据医疗规范和病人病情采取现场救治措施,但采用特殊治疗方法和特殊药品时,应当告知病人或其家属。病人家属和现场其他人员应对急救人员的救治工作进行协助。
第二十二条 在急救现场有多家医疗机构急救人员时,应在符合本办法第十七条的前提下,由最先接到救援指令的急救点负责急救;同时接到指令的,由就近的急救点负责急救。
急救点不得恶意抢夺病人,不得拒绝抢救和救治病人,不得拒绝和延误病人或其家属的转院治疗要求。
第二十三条 急救点实行24小时接诊,接到急救指令后应当按照医疗急救预案实行"三先三后”(即先出动救援、先入院就诊、先治疗手术,后查病人来源、后补办手续、后交纳费用)。急救点在本辖区内出车全部免费。其他非急救点、医疗机构对求救的急、危、重伤病员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抢救和收治。
第二十四条 大型庆典和重大体育、文化娱乐等群体性活动的举办单位,应当制定紧急医疗救援预案并提前将活动地点、时间和参加人数等告知市120指挥中心。
市120指挥中心应依照举办单位申请,组织急救人员和急救车辆到现场做好急救医疗服务保障工作。
第二十五条 对需要急救的传染病、精神病或职业病等病人,急救人员应当及时将其送往相关专科医院或具有急诊综合救治能力的医疗机构。
第二十六条 市、县(市、区)卫生计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建社会急救医疗救援专家队伍和社会急救医疗救援队伍,负责对突发公共事件实施紧急医疗救援。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任何医疗机构均有义务无条件收治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