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威海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威政发〔2013〕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 2019-12-19)规定,决定保留,有效期至2024年11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继续执行《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等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威政发〔2024〕1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现将《威海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威海市人民政府
2013年5月22日
威海市大型活动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保护公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举办的大型活动,包括大型群众性活动和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大型群众性活动,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达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动:
(一)体育比赛活动;
(二)演唱会、音乐会等文艺演出活动;
(三)展览、展销等活动;
(四)游园、灯会、庙会、花会、焰火晚会等活动;
(五)人才招聘会、现场开奖的彩票销售等活动。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包括: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不足1000人的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活动;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面向社会公众举办的不属于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活动,且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500人以上的活动。
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培训班、研讨会、报告会、内部演出晚会等,不属前款范围。
第五条 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承办者负责、政府监管的原则。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区域内大型活动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大型活动的安全保卫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公安机关做好大型活动的有关安全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宣传大型活动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知识,增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八条 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对其承办活动的安全负责,承办者的主要负责人为大型活动的安全责任人。
大型活动由2个以上承办者共同承办的,承办者应当签订承办安全协议,确定各自的安全责任,并明确主要安全责任人。
第九条 举办大型活动,承办者应当制订安全工作方案。安全工作方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及组织方式;
(二)安全工作人员的数量、任务分配和识别标志;
(三)活动场所消防安全措施;
(四)活动场所可容纳的人员数量以及活动预计参加人数;
(五)治安缓冲区域的设定及其标识;
(六)入场人员的票证查验和安全检查措施;
(七)车辆停放、疏导措施;
(八)现场秩序维护、人员疏导措施;
(九)应急救援预案;
(十)与安全工作有关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大型活动的承办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落实安全工作方案和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安全工作人员岗位职责,开展安全宣传教育;
(二)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三)按照负责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承办者有权拒绝其进入;
(四)按照核准的活动场所容纳人员数量、划定的区域发放或者出售门票;
(五)落实医疗救护、灭火、应急疏散等应急救援措施并组织演练;
(六)对妨碍大型活动安全的行为及时予以制止,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配备与大型活动安全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保安人员以及其他安全工作人员;
(八)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九)接受公安机关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鼓励承办者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大型活动安全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大型活动的场所管理者具体负责下列安全事项:
(一)保障活动场所、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安全规定,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二)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应急广播、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符合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
(三)保障监控设备和消防设施、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
(四)提供与活动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不得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五)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的安全和重要设施的正常运转。
第十二条 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得妨碍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影响社会秩序;
(二)遵守大型活动场所治安、消防等管理制度,接受安全检查,不得携带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等危险物质或者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管制器具,不得在场内燃放烟花爆竹;
(三)服从安全管理,不得展示侮辱性标语、条幅等物品,不得围攻裁判员、运动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不得投掷杂物。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大型活动安全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核承办者提交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申请材料,实施安全许可;
(二)对其他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大型活动,实施告知性备案;
(三)制订大型活动安全监督方案和突发事件处置预案;
(四)指导对安全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
(五)在大型活动举办前,对活动场所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六)在大型活动举办过程中,对安全工作落实情况实施指导、监督和检查,发现隐患及时责令改正;
(七)做好大型活动场所周边的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八)依法查处大型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处置危害公共安全的突发事件;
(九)建立大型活动不良安全信息记录通报制度。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具体负责大型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第十四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的生产安全进行综合监督管理。
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临时搭建设施的安全监管和建设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大型活动涉及的特种设备进行安全验收。
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指导大型活动卫生防疫、食品安全工作。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大型群众性活动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的,由活动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实施安全许可;每场次预计参加人数超过5000人和跨市区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由市公安局实施安全许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不实行安全许可制度,但应当责成公安机关制订更加严格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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