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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部门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停止执行】

青岛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青岛市乡村振兴局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停止执行】
青财税〔202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等5部门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关于确定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标准的通知》的通知》(青财税〔2023〕9号规定,自2023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各区(市)财政局、税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退役军人局、乡村振兴部门,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山东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5部门印发《关于延续执行重点群体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鲁财税〔2022〕1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