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企业入沪核发外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企业入沪核发外经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地税函[2006]118号 2006-8-15
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入沪建筑企业的税收管理,避免税款流失,同时方便我省入沪经营的建筑企业纳税人,根据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建筑施工企业和成建制建筑劳务队伍进沪经营税收管理问题的函》(赣地税发[1995]078号)文件精神,经与江西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协商,双方同意对入沪建筑企业需开具《外出经营许可证》(以下简称《外经证》)的,由建筑施工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委托江西省人民政府驻上海办事处(以下简称驻沪办)代为发放。现将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由建筑企业注册地主管地税机关,向驻沪办出具代开《外经证》的委托书。凡要求在驻沪办开具《外经证》的入沪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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