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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转发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青卫人口字〔2023〕1号


各区市卫生健康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省卫生健康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鲁卫办字〔2022〕13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加强组织领导


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实施奖励扶助,事关独生子女家庭切身利益,各区市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要认真落实属地责任,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切实保障独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权益。各区市可结合实际制定具体落实办法,做实做细相关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

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做好信息共享及保障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牵头做好整体协调与联络,负责做好奖励扶助对象信息录入、资格确认、奖励扶助资金测算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退休人员身份认定、提供奖励扶助金领取人员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信息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  落实经费保障及资金发放

2022年10月31日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2022年11月1日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独生子女父母、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资金和独生子女父母子女18周岁前奖励资金由各区市财政予以保障,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一本通等渠道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放频次,规范发放,原则上一年或半年发放一次。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办法规定之外,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其他奖励扶助。

本市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及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奖励扶助,继续按原渠道发放。

四、提升服务效能

(一)加强政策宣传。在做好社会面宣传的基础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等部门要通过本部门信息渠道,将政策信息宣传推送到相关单位、相关人员,进一步提高单位、群众的政策知晓率。有关问题的答复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口径进行。

(二)推动信息共享共用。按照国家“放管服”要求,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优化奖励扶助对象申报程序和材料。及时将线下、线上两种渠道的申请信息汇入全市信息化系统平台,确保信息录入、审核、发放、退出及时准确。对不符合条件人员及时按程序予以退出,及时收回或废止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证》),停止待遇发放。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及有关工作人员未按照规定组织落实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政策或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要责令改正,依法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采用虚假材料骗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待遇的,要追回享受的待遇,依法依规给与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件: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附件1)).docx

附件2:青岛市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指南.docx


青岛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青岛市财政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3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
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的通知

鲁卫办字〔2022〕137号




各市卫生健康委、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山东省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现就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奖励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是指具有本省户籍,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
二、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2022年11月1日后本省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职工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
2.居(村)委会初核。居(村)委会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本居(村)委会居(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居(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初核通过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街道(乡镇)级初审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村)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确认。
4.县级审批确认。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报送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二)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年满60周岁的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
2.居(村)委会初核。居(村)委会对《申请表》进行核实,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本居(村)委会居(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居(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将初核通过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街道(乡镇)级初审上报。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居(村)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等资料,报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确认。
4.县级审批确认。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将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报送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三)独生子女父母子女18周岁前奖励费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按照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初核、街道(乡镇)级审核的程序做好确认工作。
三、奖励扶助对象退出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办理退出,终止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1、子女数增加(包括再生育、收养)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2、本人死亡的。
3、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情况。
四、奖励扶助资金发放
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及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所需资金由市县财政按照属地原则予以保障,通过惠民惠农一本通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社会保障卡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放频次,规范发放。
本省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及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奖励扶助,继续按原渠道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实施奖励扶助,是一项造福于民的重要民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当地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建立督查、通报、问责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奖励扶助资金测算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退休人员身份认定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三)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政策宣传,进一步提高群众奖励扶助政策知晓率。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按照国家“放管服”要求,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优化奖励扶助对象申报程序和材料,最大程度方便群众。
(四)做好政策衔接。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做好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确保奖励扶助政策落地落实。要加强政策有序衔接,对2022年10月31前退休的企业独生子女父母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各地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1.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
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
2.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18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办公室            2022年11月21日印发

青岛市做好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工作指南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有关事项,制定工作指南。

一、奖励扶助对象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对象,是指具有本市户籍,在2016年1月1日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证》等)的夫妻。

二、奖励扶助标准

(一)在独生子女年满18岁前,独生子女父母每人每月领取6.5元的奖励费。

(二)独生子女父母为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的,自退休后每人每月领取100元的奖励扶助。

(三)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参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给予奖励扶助。具体标准由区(市)政府负责制定。

三、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一)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1)线下申请。2022年11月1日-2023年2月28日本市行政区域内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职工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退休证明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1)一式两份。2023年3月1日后,确需在居(村)线下申请的,由居(村)委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填写《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并协助其将线下申请材料录入信息平台。

(2)线上申请。2023年3月1日后,本人通过健康青岛、爱山东、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等小程序、公众号、网站等途径自主申请。

2、初核

居(村)委会负责对线下、线上两种渠道申请信息进行核实,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本居(村)委会居(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居(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通过信息系统将初核通过的《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线上办理情况统计表(定期审核下载相关材料),初核通过汇总表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信息系统对居(村)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线上办理情况统计表,初审通过汇总表等资料,通过信息系统形成电子版盖章签字后报送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确认。

4、审批确认

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审查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生成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报送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二)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扶助对象确认程序。

1、本人申请。

(1)线下申请。2022年11月1日-2023年2月28日年满60周岁的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符合奖励扶助条件的,由本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2)一式两份。2023年3月1日后,确需在居(村)线下申请的,由居(村)委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填写《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并协助其将线下申请材料录入信息平台。

2)线上申请。2023年3月1日后,本人通过健康青岛、爱山东、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等小程序、公众号、网站等途径自主申请。

2、初核

居(村)委会负责对线下、线上两种渠道申请信息进行核实,将拟上报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单在本居(村)委会居(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

公示结束后,居(村)委会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通过信息系统将初核通过的线下办理《申请表》和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线上办理情况统计表(定期审核下载相关材料),初核通过汇总表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初审。

3、初审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通过信息系统对居(村)委会上报的资料进行初审,将初审通过的《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线上办理情况统计表,初审通过汇总表等资料,通过信息系统形成电子版和纸质版盖章签字后报送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批确认。

4、审批确认

区、市卫生健康部门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资料通过信息系统进行审查确认,并在规定时间内生成确认的奖励扶助对象名册报送市卫生健康部门备案。

(三)独生子女父母子女18周岁前奖励费奖励对象确认程序。

按照本人申请、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初核、街道(乡镇)级审核的程序做好确认工作。

(1)线下申请。2022年11月1日-2023年2月28日申请人持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出生医学证明(身份证)、社会保障卡或个人银行账户等有效证明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子女18周岁前奖励费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见附件3)一式两份。2023年3月1日后,确需在居(村)线下申请的,由居(村)委工作人员协助申请人填写申请表,并协助其将线下申请材料录入信息平台。

2)线上申请。2023年3月1日后,本人通过健康青岛、爱山东、山东政务服务网青岛站等小程序、公众号、网站等途径自主申请。

四、奖励扶助对象退出

奖励扶助对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要及时办理退出,终止奖励扶助金的发放。

1、子女数增加(包括再生育、收养)后,不再符合规定条件的。

2、本人死亡的。

3、其他应退出奖励扶助情况。

卫健、人社、公安、民政等部门应通过信息共享等多种渠道了解相关人员变动情况,对不符合条件人员及时按程序予以退出,及时收回或废止其《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独生子女优待证》、《独生子女证》),停止待遇发放。

五、奖励扶助资金发放

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所需资金和独生子女父母子女18周岁前奖励资金由各区(市)财政予以保障,原则上通过惠民惠农一本通等渠道发放到奖励扶助对象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个人银行账户。各区(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发放频次,规范发放,原则上一年或半年发放一次。

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职工退休人员奖励扶助金发放开始时间与个人退休金开始时间相同。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发放参照国家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无论男女均自年满60岁时开始发放。

独生子女父母子女18周岁前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放至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20221031日前按原渠道发放,2022111日后由财政统筹发放。

本市其他独生子女父母及农村计划生育双女户父母奖励扶助,继续按原渠道发放。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对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实施奖励扶助,是一项造福于民的重要民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量大、政策性强,事关群众的切身利益,事关社会稳定的大局。各区(市)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将奖励扶助政策落实情况纳入重大事项督查范围,建立督查、通报、问责机制,确保责任到位、措施到位、投入到位、落实到位。

(二)明确部门职责。落实全面两孩政策调整前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相关部门应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卫生健康部门做好奖励扶助对象资格确认、奖励扶助资金测算等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退休人员身份认定、提供奖励扶助金领取人员的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信息等工作;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保障工作,确保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相关部门做好信息共享、保障工作。

(三)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通过人社、卫生健康部门的信息渠道,将政策信息推送到相关单位、相关人员,进一步提高各单位、群众的政策知晓率。有关问题的答复要严格按照省、市有关口径进行。各区(市)要按照国家“放管服”要求,加大部门间信息共享力度,优化奖励扶助对象申报程序和材料,最大程度方便群众。

(四)做好政策衔接。各区(市)要按照省办法和本通知要求,做好资格确认、资金管理、资金发放,确保奖励扶助政策落地落实。要加强政策有序衔接,对2022年10月31日前退休的独生子女父母仍按原有关规定执行,切实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2022年11月1日后,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退休人员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金、独生子女父母子女18周岁前奖励费不再由单位承担;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本办法规定之外,给予独生子女父母其他奖励扶助。



附件:1.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

2.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

3. 独生子女父母子女18周岁前奖励费申请表







附件1

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社会保障卡/个人银行账户

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发放单位


退休日期

联系电话

户籍地详址


退休时所在单位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子女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个人声明

本人是独生子女父母,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系单位退休职工,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名:(手印)

居(村)委会初核意见

该同志符合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条件。

经办人签名:
居(村)委会盖章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

政府)
初审意见

该同志符合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条件。


经办人签名: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该同志系企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等单位退休独生子女父母。

经办人签名:


街道(乡镇)社保中心盖章

(市、区)

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盖章

备注


注:本表一式两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各一份。


附件2

无用人单位的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表

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


社会保障卡/个人银行账户

独生子女父母
光荣证发放单位


联系电话

户籍地详址


现居住地详址


配偶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子女姓名


身份证号

联系电话


个人声明

本人是独生子女父母,且已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系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无业、□失业、□自由职业),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如有虚假,愿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签名:

居(村)委会初核意见

同志符合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条件。

经办人签名:居(村)委会盖章

街道办事

(乡镇人民

政府)
初审意见

该同志符合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扶助申请条件。


经办人签名: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该同志系无用人单位的城镇居民
(□无业、□失业、□自由职业)

经办人签名:

街道(乡镇)社保中心盖章

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签名:

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盖章

备注


注:1、无业:无退休手续;失业:原有单位,后社会退休;自由职业:自交保险,社会退休。

2、本表一式两份,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县(市、区)卫生健康部门各一份。



附件3

独生子女父母子女18周岁前奖励费申请表


区(市)                镇(街)                 村(居)(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奖励人员姓名

子女姓名

子女身份证号

领 证

时 间

奖励费

起止时间

社会保障卡/

个人银行账户

联系电话

男方

女方























































村(居)审查意见:


经办人:村(居)委会主任:盖章

镇(街)审查意见:


经办人:计生办主任:盖章

区市复核意见:


经办人:分管领导:盖章





来源:青岛市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