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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字〔2019〕18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山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9年11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9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19〕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治理高值医用耗材改革方案的通知》 ( 国办发〔2019〕37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取消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紧紧围绕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目标,通过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建立公立医疗机构科学合理的补偿机制,优化公立医疗机构收入结构,着力解决医用耗材价格虚高、过度使用问题,促进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进一步减轻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负担。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总量控制。按照结构调整、有增有放、有升有降、提升优势、补强短板、逐步到位的原则,严格控制医用耗材费用增长,确保医保基金可承受、公立医疗机构良性平稳运行、群众负担总体不增加。

  (二)坚持优化调整。优先选择调整单独收费医用耗材使用较集中、医疗服务成本回收水平偏低的学科项目价格;调整比价关系不合理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继续放开部分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项目价格;提高技术服务型收入占比,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三)坚持协同配套。强化取消医用耗材加成与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医保支付衔接、财政补助、完善医院内部管理、加强部门监管等措施的配套联动。

  三、实施内容

  (一)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自2019年12月10日起,全面取消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加成,所有允许单独向患者收费的医用耗材,以实际购进价格“零差率”销售。以成本形式打包计入医疗服务价格的医用耗材,公立医疗机构不得在实际购进价格之外接受经营者给予的价格折扣或其他形式的折扣。

  (二)建立合理补偿机制。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同步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财政部门,以一定周期内公立医疗机构单独收费医用耗材的收入为基础,按照我省医用耗材加成规则测算加成总额,作为医疗服务价格专项调整解决的合理减收金额。公立医疗机构因取消医用耗材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主要通过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做好同医保支付衔接等方式妥善解决。财政部门根据医用耗材取消加成和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后医疗机构收支运行情况,以及相关绩效指标的考核结果,按照综合预算原则,落实好公立医疗机构财政投入政策,对改革后合理收入下降较大的机构给予适当财政补助。公立医疗机构要完善内部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通过分类集中采购、加强成本核算、规范合理使用等方式降低成本。

  (三)明确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调整重点。重点提高手术、治疗、病理类等项目价格;在调价空间允许范围内,提高以技术劳务价值为主的综合类、中医类等项目价格;支持新的医学科学技术、“互联网+”医疗服务、医养健康等新业态、新模式发展,支持中医、儿科等学科领域发展;降低收费偏高的大型设备检查和检验类项目价格;适当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村卫生室一般诊疗费、家庭医生签约等项目价格;逐步放开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较强的项目价格,放开涉及国际医疗的诊察费等特需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各市应加强沟通协调,促使经济发展水平相近、医疗发展水平相当、地理区域相邻市的医疗服务价格水平保持合理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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