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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聘请经济顾问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聘请经济顾问规定》的通知
青政发〔2008〕2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延长《关于印发青岛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法的通知》等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青政发〔2020〕18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5年12月31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现将修订后的《青岛市聘请经济顾问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日)
                                  青岛市聘请经济顾问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聘请外国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担任经济顾问工作,充分发挥外国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在支持本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促进改革开放和对外友好交往,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外国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可以聘请为青岛市经济顾问:
  (一)曾任或现任外国政府重要职务和大企业负责人,在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经济界有一定声誉或影响;
  (二)已在青岛投资创业,并能积极介绍引荐其所在国家或地区的企业来青进行投资与贸易及其他经济交往,成效显著;
  (三)长期支持青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三条 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外办)、市人民政府侨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侨办)和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台办)依照本规定,负责聘请外国友人和华侨及港、澳、台同胞担任经济顾问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