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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闽发改生态〔2016〕85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发改规〔2022〕11号规定,保留,决定延长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闽发改规〔2023〕2号规定,保留。决定其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在继续施行期间,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清理,文件如有修改或废止,以新修改文件的公布或废止的通知为准

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成员单位,各设区市发改委、国税局、地税局、工商局(市场监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国税局、地税局、市场监管局,人行省内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

  根据《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要求,省发改委、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省工商局、人行福州中心支行共同研究起草了《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doc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福建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

  2016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体系,构建“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确保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规范有序运行,根据《福建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65号)、《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76号)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实施方案》(闽政〔2016〕40号)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的信用信息管理,本省行政区域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参与方(以下简称“市场参与方”)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省政府设立由分管省领导任组长,省发改委主任为副组长,省直相关单位领导为成员的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负责总体指导和统筹协调推进碳排放权交易工作。碳排放权交易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改委(以下简称“省碳交办”),负责制定我省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评价标准和管理制度,并承担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的监督管理工作,运用信用评价结果。
省经济信息中心负责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的征集、公示、修复和异议申诉工作,负责建立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数据库,并实时更新。
设区市(含平潭综合实验区,下同)发改委,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和录入,配合省经济信息中心做好信用信息的征集和运用工作。
第四条 本细则所称市场参与方包括:
(一)符合省碳交办确定纳入碳排放权交易标准和范围的企事业法人单位或独立核算单位(以下简称“重点排放单位”);
(二)进入名录库的碳排放第三方核查机构(以下简称“第三方核查机构”);
(三)除重点排放单位外的符合交易规则规定且自愿参与碳排放权交易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交易主体”)。
第五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及时”的原则,做到信息采集、评价定级、结果反馈、信息公开、监督管理等全过程规范化。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六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分为履约类信息、核查类信息以及交易类信息。
履约类信息包含重点排放单位在履行碳排放监测和报告义务、接受碳排放核查、配额清缴等相关信息。
核查类信息包含第三方核查机构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碳排放核查、抽查工作等相关信息。
交易类信息包含交易主体开展碳排放权交易等相关信息。
第七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信息内容包括:
(一)工商登记信息、股权结构信息、财务状况信息、资质信息等基本信息;
(二)遵守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而产生的良好信息;
(三)违反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而产生的不良信息。

第三章 信用信息评价
第八条 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信用等级分为守信和失信,失信分为一般失信和严重失信。
第九条 守信是市场参与方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或规章和诚实守信原则,并满足下列条件的:
(一)履约类:严格执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认真履行碳排放监测和报告、配额清缴义务,按规定接受第三方核查机构核查,提交相关文件资料;
(二)核查类:严格按照《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第三方核查机构管理办法(试行)》和碳排放核查工作指南及标准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抽查工作,出具规范的核查报告;
(三)交易类:严格执行《福建省碳排放权交易规则(试行)》及其他业务细则,无违法违规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行为。
第十条 一般失信是市场参与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履约类:未按规定履行碳排放监测和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