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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等事宜的通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等事宜的通知
2008-08-29                               榕政办〔2008〕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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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妥善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中出现的新问题,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等事宜通知如下:


    一、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


    1、参保范围:参加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各类中小学、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在校学生以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


    2、学生意外伤害是指学生因突发的、外来的、非本人意愿的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非疾病伤害。


    3、保险责任、保险费用及保险年度


    由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委托商业保险公司承担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责任。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费为每人每年10元,由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统一支付。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年度与城镇居民基本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一致,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4、学生意外伤害补充保险责任包括:意外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