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相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以下简称优惠事项)办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
)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以下简称《办理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办理相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凡在我市境内享受优惠事项的居民企业应自行判断是否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条件,并按照《办理办法》及本公告有关要求办理企业所得税优惠备案事项。
二、为减轻企业负担,企业享受优惠事项需报送的备案资料、留存备查资料以《办理办法》和总局后续相关规定为准,青岛市国家税务局、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暂不增加其他留存备查资料。
三、享受优惠事项的企业可以选择到税务机关备案或网上备案,网上备案分不同情况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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