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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版】

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2010年修订版】
(2001年12月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90号令公布 根据2005年6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9号令第一次修改 根据2010年11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26号令第二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培育和发展本市产权交易市场,规范产权交易行为,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产权交易机构从事产权交易活动,应当遵守本规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产权交易是指企业财产所有权及相关财产权益的有偿转让行为。

  第三条 从事产权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产权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四条 产权交易不受地区、行业、隶属关系、经济性质的限制。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产权交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五条 本市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应当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

  金融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和上市公司的国有股权转让,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以及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产权交易机构进行。

  第六条 市金融工作部门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市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市其他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有关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产权交易机构

  第七条 产权交易机构是依法设立的,为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并履行相关职责的法人。

  第八条 产权交易机构可以实行会员制管理。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本机构章程、产权交易规则和会员管理办法,报市金融工作部门备案。

第三章 产权交易行为规范

  第九条 转让企业产权,应当履行下列手续:

  (一)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应当按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办理。

  (二)城镇集体企业,应当经出资人同意并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条 已经实行承包、租赁、托管等形式经营的企业,其产权交易,应当在承包、租赁或者托管合同期满后进行。

  确需提前转让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先行办理承包、租赁或者托管合同的终止手续,并处理未了事项后,再进行产权交易。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的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合格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和资产评估。涉及国有资产评估的,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二条 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建立产权交易信息披露制度,及时发布产权交易相关信息。

  第十三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转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可以申请中止交易:

  (一)第三方与转让方对转让的产权有争议且尚未解决的;

  (二)依法应当中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中止交易的申请,应当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

  第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交易:

  (一)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在转让合同生效前提出终止交易的;

  (二)人民法院依法发出终止交易书面通知的;

  (三)依法应当终止产权交易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在产权交易活动中禁止下列行为:

  (一)在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选择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之外进行本市所属企业国有产权的交易;

  (二)操纵产权交易市场或者扰乱产权交易秩序;

  (三)产权交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作为转让方、受让方或者第三方参与产权交易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产权交易机构收费的标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四章 产权交易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拍卖、招标、协议转让等方式,也可以采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十八条 从事产权交易的转让方或者受让方,可以委托具有会员资格的经纪机构代理进行产权交易。

  委托经纪机构代理进行产权交易的,委托方应当与受托的经纪机构签订产权交易委托代理合同。

  在同一产权交易中,经纪机构不得同时接受转让方和受让方的代理委托。

  第十九条 转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向受委托的经纪机构或者产权交易机构提交下列文件,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一)企业产权转让的申请书;

  (二)转让方的资格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明;

  (三)企业产权权属的证明文件;

  (四)出资人准予转让企业产权的证明;

  (五)转让标的情况的说明;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第二十条 受让方申请产权交易,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购买企业产权的申请书;

  (二)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三)受让方的资信证明;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产权交易价格可以采取拍卖、招标方式确定,也可以由转让方和受让方协议确定。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确定依照《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