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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
津发改价综〔2015〕79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津发改法规〔2018〕69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严格依法行政,经研究决定,进一步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放开煤制气等5项商品价格和铁路延伸服务费等38项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自主制定价格。

二、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主体价格行为管理,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或指定服务,为市场主体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环境,引导行业健康发展。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市场价格监测,强化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做好投诉举报的查处和回复工作,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四、上述规定自2015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符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附: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项目



2015年8月31日


附件



放开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项目



(一)商品价格

1.煤制气

2.液化天然气

3.车用燃气

4.煤层气

5.页岩气。

(二)服务价格

1.铁路延伸服务费:仓储保管,棚布服务,代货主清运、消纳车辆、集装箱、及货位垃圾,代购、代加工装载加固材料,代货主对货物进行包装。

2.气象专业有偿服务费:专业或专项气象预报、情报,提供、查阅气候资料信息,卫星综合气象业务通讯项目服务,气象环境评价。

3.银行票据清分服务费:票据交换费,场地席位费,铁质物检测费,票卡核对费,拒票处理费。

4. 人才交流服务费:招聘摊位费,门票,人才信息服务收费,人才服务收费。

5. 职业介绍机构服务费:招聘台位费,门票,中介服务费,信息服务费,人事代理服务,代办申报职称,职业指导、人才测评,异地人才引进服务,代办涉外公证,受委托代理集体户口,代办边境证。

6. 图书馆等非基本服务费:文献拍照费,文献复制费,专业课题服务费,科技资料查新服务费,延期归还、丢失、损坏图书收费。

7. 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房屋安全使用技术服务费:装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