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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2-11-25 厦财行〔2022〕11号



文件正文见附件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政策解读
时间:2022-12-05
问:《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的起草背景是什么?

答:近年来,随着政府会计制度改革的推进,国务院印发《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财政部也陆续出台《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和各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专项制度,对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行为,我局结合工作实际,出台了《厦门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厦财行〔2022〕11号,以下简称《办法》)。



问:《办法》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答:《办法》共七章四十五条,主要包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至第七条)。明确《办法》的适用范围、资产处置方式和处置范围等,建立共享共用机制和内部公示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八条至第十条)。明确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和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管理中相应的职责。

第三章“审批权限及程序”(第十一条至第十四条)。明确不同类别处置事项对应的审批权限。

第四章“处置方式”(第十五条至第三十二条)。明确不同类别处置方式的要点和注意事项。

第五章“处置收入及账务管理”(第三十三条至第三十五条)。明确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管理方式。

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三十六条至第三十九条)。通过强化监督检查及违规处罚,确保落实资产处置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七章“附则”(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五条)。明确制度规范的例外情形,保密要求,要求各区、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问:《办法》对处置资产的范围和性质如何明确?

答:《办法》细化了资产的处置范围(第四条),包括:闲置,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满足现行工作需要,因技术原因确需淘汰或者无法维修、无维修价值,机构合并、撤销等发生权属转移,非正常损失或不可抗力造成的毁损,产权变动,超标准配置和依据相关规定需要进行处置等8类资产应当予以处置。

《办法》明确了拟处置资产的性质(第五条),明确了拟处置资产应当产权清晰、取得方式应合法合规,权属不明或存在纠纷的国有资产应依规明确权属再处置;新增了被设置担保物的资产处置应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



问:《办法》就建立资产共享共用机制有什么规定?

答:《办法》(第六条)分别从市财政局、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三方面分别明确建立健全国有资产共享共用机制,其中:

1.市财政局建立国有资产调剂共享平台(公物仓),将低效、闲置资产,大型会议(活动)、临时机构配置资产等,纳入公物仓集中管理、调配使用。

2.主管部门督促本部门低效、闲置的资产调剂共享。教育、卫健、科技、文旅、体育等主管部门要牵头建立本行业资产共享共用机制,筛选具备条件的仪器设备、文体设施、软件资产、数据资源等资产开展共享共用。

3.各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调剂共享平台发布低效、闲置资产信息。有资产配置需求时,优先通过调剂方式配置资产。



问:《办法》对资产处置内部公示如何规定?

答:《办法》(第七条)要求各行政事业单位提交资产处置申请之前,应当对拟处置资产有关情况进行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同时,明确了内部公示的范围和公示的主要内容,要求单位收到对资产处置公示意见的,要核实处理;已公示的资产处置事项变更处置方式和处置价格等关键信息的,需要重新公示。



问:《办法》对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在原有“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审批架构上,完善部分资产处置事项审批权限和要求。

1.完善财政部门审批权限和内容。(第十一条)

《办法》参考中央和相关省市审批限额,并结合近年来我市处置资产的类别、价值等方面,完善了财政部门四类审批事项:①房屋构筑物、土地使用权;②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批量价值(账面原值)500万元(含)以上的资;③单位分立、撤销、合并等原因发生的整体资产划转;④跨级次、跨区域无偿划转资产。

2.明确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处置事项特殊处理方式。(第十三条、三十四条)

根据中央和我市关于印发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若干规定,《办法》进行补充明确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科技成果转化可自主决定进行处置、无需报主管部门或财政部门审批或备案,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有关处置收益全部留归单位、无需上缴。

修订后审批权限总结如下:

权限

审批事项

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财政局审批

(一)处置房屋及构筑物、土地使用权

(二)一次性处置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账面原值)500万元以上(含)的国有资产,一个月度内分散处置的国有资产原则上按同一批次汇总计算批量价值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整体资产划转;

(四)跨级次、跨区域无偿划转资产

主管部门审批

除了以上(一)至(四)类情形外的资产处置事项。

特例

政府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对持有的科技成果处置事项,无需报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审批,可自主决定;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国有股权处置事项,由主管部门审批。


问:《办法》对于各类处置方式的表述有什么变化?

答:1.统一处置方式的表述。修订后《办法》处置方式分为“无偿划转、对外捐赠、转让、置换、报废、损失核销”6类,表述与中央保持一致,以便更好贯彻执行上级文件精神。

2.明确各类处置方式注意事项。《办法》将各处置方式独立成小节,完善各类处置方式需要关注的重要事项,新增内容如下:

1)无偿划转。根据《地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跨级次、跨区域划转资产的,应提供接收单位同级财政部门同意接收的文件。(第十六条)

2)对外捐赠。根据《中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办法》明确了单位不得新购资产用于捐赠,以及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之间不得互相捐赠资产的要求。(第十七条)

3)损失核销。明确了资产的损失核销应符合《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和《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核实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第二十九条)

3.删除原《办法》不适用的表述及附件。此次修订化繁为简,删除与现行制度相冲突的条款。

问:《办法》对违规处置行为如何规定?

答:《办法》明确违规处置资产行为的责任追究(第三十六至三十九条),依据财政部等上级文件中关于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了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监督管理职责,以提升对国有资产处置的监管力度。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陈莎 2858194


来源:厦门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