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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
东建发〔2021〕1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2023年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2023-12-07规定,现行有效。2022.1.10—2027.1.9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行为,提升物业服务整体水平,维护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一)新建物业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建设单位与前期物业服务人订立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承接住宅、非住宅等物业服务项目(非前期物业)的物业服务人与委托方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

二、备案材料

(一)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材料

1.东营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2.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效证件;

3.项目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劳动合同;

4.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的项目总平面图,并标注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面积;

5.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6.临时管理规约;

7.配套建筑和设施设备的清单及产权归属的说明;

8.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还应提交:

(1)县区(市属开发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出具的物业服务项目招标备案证明;

(2)中标通知书。

9.通过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还应提交:

(1)建设单位营业执照、资质证书;

(2)协议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人的过程报告。

10.物业服务企业党建情况。

(二)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材料

1.东营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2.物业服务企业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管理人有效证件;

3.项目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劳动合同;

4.物业服务合同;

5.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委员会终止、重新选聘物业服务人的情况说明;

6.通过招标选聘物业服务人的应提交中标通知书;

7.通过协议选聘物业服务人应提交协议选聘过程报告;

8.物业服务企业党建情况。

三、备案程序

(一)申请。物业服务人应当自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之日起10日内,向项目所在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提出备案申请;

(二)受理。对申请要件符合要求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应当当场受理备案申请;申请要件不符合要求的,当场一次性告知需要补齐补正的材料。

(三)备案。对符合条件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应当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给予备案并在合同上加盖备案章。

物业服务合同有关事项发生变更的,物业服务人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0日内到原备案部门进行备案变更。

四、备案编号

(一)备案时间为8位阿拉伯数字,如:2021年1月1日为20210101。

(二)各县区代码为东营区DYQ;河口区HKQ;垦利区KLQ;广饶县GRX;利津县LJX;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DYK;东营港经济开发区DYG;省黄三角农高区NGQ。

五、工作要求

(一)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项目所在地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办理。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要按照规定严格审查备案材料,特别是要对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或者管理规约的严谨性、规范性及合法性进行审查。加强备案材料建档管理,建立健全备案情况共享制度,相关信息及时推送给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经备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物业服务合同是证明物业服务人合法拥有物业服务项目的有效凭证。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在物业管理“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等活动中,应审查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情况。

(三)物业服务合同备案情况作为物业服务人信用评价的重要内容,纳入物业服务人信用档案。

(四)对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职能下放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参照执行,县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开发区管委会要加强指导监督。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月9日。2016年9月13日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东建发〔2016〕7号)废止。



附件:1.东营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2.东营市物业服务合同备案表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

2021年11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东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局关于《关于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合同备案工作的通知》的政策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