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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通知

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的通知

2003-06-11                         闽劳社文2003〕23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1979-2014年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发〔2017〕1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一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闽人社文〔2021〕145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属有关单位:
劳动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发以来,我省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在加强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我省地处沿海,经济成份多元化,一些企业未按规定使用未成年工,没有依法对未成年工进行特殊劳动保护。严重侵害了未成年工的合法权益,也给企业生产和未成年工的生命带来了隐患,为进一步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原劳动部颁发的《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有关规定,根据省未成年保护委员会今年首次会议的要求,切实加强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做好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
未成年工是指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职工,由于他们的身体发育尚未完全定型;正在向成熟时期过渡;过重的劳动、不良的工作环境、不适的劳动工具等,会对他们的身体健康产生不良影响。因此,《劳动法》第64、65条专门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作出了规定;《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执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者危害作业。未成年人是社会主义事业的未来和希望,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后备军,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高度,提高对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工作议程;切实加强领导,按照劳动保障部门职能;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全面做好未成年工管理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舆论宣传。营造社会氛围。增强用人单位和未成年人法律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