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关于在本市装配式建筑工程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若干规定
京建法〔2017〕29号
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规划分局,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 ( 国办发〔2016〕71号 )、《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装配式建筑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7〕8号
),加快推进装配式建筑和工程总承包模式发展,提升工程建设管理水平,结合我市实际,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规划国土委共同制定了《关于在本市装配式建筑工程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若干规定(试行)》,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在本市装配式建筑工程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若干规定(试行)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
2017年12月26日
关于在本市装配式建筑工程中实行工程总承包招投标的若干规定(试行)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装配式建筑工程的工程总承包发包承包活动,适用本规定。
二、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应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建设单位应将项目的设计、施工、采购一并进行发包。
三、装配式建筑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时,应当在本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开展招标投标活动,并接受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市规划国土主管部门和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照其职责分工,分别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工程总承包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装配式建筑工程总承包发包,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实施:
(一)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手续完成,其中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得批准,进行工程总承包发包;
(二)方